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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4-0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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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前锋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已经三届区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日
广安市前锋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广安市前锋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广安市前锋区行政区域内(不含广安经开区管辖的护安镇、奎阁街道、新桥街道,下同)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本细则所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登记的全部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为一户。
本细则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地址依法登记在广安市前锋区行政区域内镇(街道)、村(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细则所称村级组织,是指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筹全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及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条 区自规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经费。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日常巡查监管职责,建立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指导辖区各村级组织建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
村级组织应当健全本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第八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的原则。
第二章 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实际情况,广安市前锋区按丘陵地区进行农村宅基地审批,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第三章 宅基地申请、审批及管理
第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现住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灾害毁损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1),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并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第十二条 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第十三条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级组织上报的申请资料后,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条件;
(二)拟用地块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
(三)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
涉及林业、电力、水利、交通、生态环境、公安等行业管理的,应当及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详见附件5),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自规局按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详见附件4),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二)出卖、出租、赠与农村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五)权属界线有争议的;
(六)现有土地资源无法满足分配需求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不得批准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
(一)规划道路红线内地段;
(二)规划近期改造建设区域;
(三)埋设地下通讯、电缆、燃气、供排水管线和其他基础设施的区域;
(四)园林绿化用地;
(五)内河岸沟渠城镇防洪、排水控制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
(六)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公路等用地控制区域;
(七)严重污染及易燃、易爆控制区;
(八)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
(九)地质灾害易发区;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十九条 经批准农村宅基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依法依规开工建设,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农户开工划界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坐落、四至、界址、面积,明确建设要求。
农户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坐落、四至、界址、面积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附件6)。验收不合格的,应指导村民及时整改到位。
村级组织可以选派村民代表参与农村宅基地使用和住房建设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 农村村民经批准另址新(迁)建房的,应当在房屋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竣工验收后90日内自行拆除旧房,按要求完成复耕后将原宅基地交还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登记和安排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公安、水务、生态环境、消防等多部门参与的综合执法机制,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和连通,完善农村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巡查、治理、监管、查处流程。
第二十四条 区自规局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区农业农村局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跨行政区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
属于建新拆旧的,旧宅基地上建筑物应当由农村村民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未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户建房审查、审批、监管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二)建房建筑面积超过依法批准面积标准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农户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细则,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内、以上、以下、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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