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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成文日期 2025-06-26
  • 发布日期 2025-06-27
  • 文号 广经信发〔2025〕26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安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27 09:14 来源: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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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广安经开区商经局,川渝高竹新区发经局:

  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发挥绿色制造先进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助推工业经济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现将《广安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626

广安市绿色制造体系评价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安市委、市政府构建川渝协同绿色发展战略部署,加快培育壮大331”现代工业产业体系,促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经信办环资〔201615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安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内容。

  第三条 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每年评价一次。评价工作遵循企业自主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 市经济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评价和管理工作,按程序发布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企业名单(以下简称绿色制造名单)。各县(市、区)、园区经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绿色制造体系的培育创建和申报推荐工作,并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县(市、区)、园区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部门共同支持企业申报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 申请市级绿色工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二)近三年内(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泄露、环境、质量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

  (三)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和节能管理水平。在节能方面需满足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或标杆水平

  (四)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 申报认定市级绿色供业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

  (二)属于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链主企业,且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三)拥有数量众多的供应商,有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与上下游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制定明确的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作目标,设立管理机构及相关职责,并根据目标制定总体思路和中长期计划。

  (五)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生产经营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违反国家、省市节能、环保、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被国家企业信用系统或信用中国记录在案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被动态调整出各级绿色制造名单的。

  ()在各级政府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完成整改的

  ()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 满足申请条件的工业企业按照绿色制造体系的相关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并进行自评价,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自评价报告。已发布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的(可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查看),按照行业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其他行业按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进行评价。

  第 县(市、区)、园区经信主管部门对企业自评价报告进行初审,并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网信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出具推荐意见,连同自评价报告(一式四份,随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局。

  第十条 市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对自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开展现场核查,根据评审和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拟定广安市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培育推荐名单,按程序报审后公示,公示期满后发文公布年度培育名单,授予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等称号。

  第十 原则上推荐已获得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绿色制造名单。申报省级及以上绿色制造名单的,自行或委托有资质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评价报告,并按程序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 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评价结果和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在评价报告中需对照评价要求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要求受评价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市经济信息化局对市级绿色制造体系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企业复审。接受复审的企业须对近三年来绿色制造体系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总结,填报绿色制造动态管理表(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下载填报并盖章上传)并编制《复审自评价报告》报当地经信主管部门初审。县(市、区)、园区经信主管部门对各项关键指标进行审核,对于绿色制造水平关键指标不符合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的,组织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报市经济信息化局。局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后发布复审结果。

  第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称号资格: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审的。

  (二)复审结果不合格的。

  (三)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复审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 被撤销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称号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十 市级绿色制造体系所在企业发生更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名称变更。若发生重组等重大调整,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后重新授予市级绿色制造名单称号。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5日后施行,有效期5。如遇国家、省有关政策调整,由市经济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修订。

  附件:1.县(市、区)、园区推荐汇总表

  2.绿色工厂自评价报告

  3.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自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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