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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3-24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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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为推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序发展,加快做好项目认定工作,促进项目落地实施,经各部门(单位)联合研究,特制订《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安市财政局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广安监管分局

2023年3月9日

 

 

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

为规范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和《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单位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广市建局〔2022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存量闲置房屋改造(包括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以及存量房源整租运营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

二、认定标准

)面积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内单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整体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二)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平均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每年涨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项目租金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按照保基本原则合理确定,实行动态调整。各建设运营主体具体执行的租金标准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象标准

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租赁对象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无自有产权住房,不设收入门槛,由个人诚信申报。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等方式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允许优先向本单位或本园区职工定向出租。

(四)规模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5套(间)。集中式租赁住房是指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用于出租的居住性用房。

(五)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执行住宅型租赁住房或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造(包括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和存量房源整租运营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不同功能类型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六)运营标准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属于租赁土地和房屋用于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年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年限。

2.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项目原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原则上自持年限内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

3.存量资产改建、改造(包括:存量闲置房屋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存量房源整租运营项目原则上不少于5年。

三、申报和认定流程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行“先申报认定,后纳入计划”的程序。

(一)申报主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单位或运营单位。

(二)受理单位

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常态化受理机制。

(三)申报材料

1.单列用地新建项目(含存量闲置土地新开工建设)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或县级以上政府关于项目地块建设单位初步意向的意见材料(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在建项目);

4)建设或运营单位为非产权单位的,应提供与产权单位之间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5)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包括项目概况、建筑主体、规模、房源面积、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等内容);

6)项目出租运营方案(包括运营主体、出租对象、租金水平、运营期限、租金押金收取等内容);

7)承诺事项(包括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承诺执行的标准等内容)。

2.存量房屋改建、改造项目(含非居住存量房屋)

1)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书;

2)建设运营单位营业执照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4)建设或运营单位为非产权单位的,应提供与产权单位之间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改建、改造并按保障性租赁住房要求运营的书面意见;

5)项目建设方案(包括房屋现状及规模说明、设计方案、房屋安全性能鉴定书等内容);

6)项目出租运营方案(包括运营主体、出租对象、租金水平、运营期限、租金押金收取等内容);

7)县(市、区)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按照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8)承诺事项(包括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承诺执行的标准、项目运营年限等内容)。

(四)审核流程

1.市本级项目。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局际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实施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然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局际协调工作机制成员单位进行统筹研究、联合认定。同意项目实施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局际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项目。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应设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统筹负责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项目认定、质量监管等工作;领导机构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日常事务。领导机构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实施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然后由领导机构组织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单位)进行联合认定。同意项目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同步报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局际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原则上,项目认定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认定后,还需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

(五)纳入计划

各县(市、区)、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牵头编制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将取得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年度计划,并上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局际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纳入全市年度建设计划。

四、认定效用

项目认定书在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统一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税务、人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单位),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按规定享受土地、财税、金融、民用水电气等优惠政策。

五、监督管理

(一)批后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川渝高竹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对已获得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定期开展检查,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推进、按标准建设;检查督促项目出租对象、租金水平等符合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经同级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同意后,由其领导机构办公室核发项目撤销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局际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税务、人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单位)。

(二)项目续期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申请人应在期满3个月前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提出续期申请,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牵头对申请续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进行认定,符合标准的,重新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局际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税务、人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单位)。

(三)项目退出

1.项目达到规定年限或未达到年限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出的。由申请人向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同意后,由其领导机构办公室出具相应批复,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局际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税务、人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单位),同步终止土地、财税、金融、民用水电气等优惠政策。

2.项目不符合标准,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提出注销项目申请,经属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同意后,由其领导机构办公室出具相应批复,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局际协调工作机制办公室备案,抄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税务、人行、银保监等相关部门(单位),同步终止土地、财税、金融、民用水电气等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附件:1.关于建设运营XXX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请书(样表)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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