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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8-05 15:44
-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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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促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商品化、产业化利用,不断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构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体系,形成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4〕313号)文件精神,结合前锋区秸秆综合利用现状,拟开展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工作,现将有关申报条件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2024年区域内秸秆收储利用承担主体及扶持对象,主要为农民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相关秸秆综合利用涉农公司等。
二、申报程序
区域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相关涉农公司等,在公告发出10日内,即2024年8月19日17:30前,携带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实施主体申请报告、《2024年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项目补助主体申报表》、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储场地照片(人、场地全景合照)、执照等相关资料到区农业农村局1401办公室报名,过期不再接受报名。
三、补助内容及补助标准
重点支持秸秆综合利用涉农企业,采取“补助利用数量、补助设备购置、补助设施建设”的形式,对参与秸秆还田、离田收储、加工利用的市场化服务主体进行补助。
1.秸秆综合利用新建生产厂房设备购置补贴。重点扶持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新建厂房,补贴额度不超过30% ;秸秆综合利用专用设备均按投资不超过50%补助,有农机补贴的设备累计补助不超过50% (单个企业中央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秸秆收储运点建设补贴。收贮点场地库棚、专用设备补贴均按投资不超过50%补助;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设备购置和厂房、收贮点场地库棚建设投资按不超过80%补助,有农机补贴的设备累计补助不超过80% 。
四、其他事项
1.用于建设秸秆综合利用厂房的土地须具有合法用地的手续和环评手续,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收贮点库棚建设的土地不能占用基本农田,具备用地相关手续,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经验收后拨付补助资金。
2.评审程序:补贴主体申请→审阅材料→现场勘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根据建设规模、总投资大小等综合评定,所有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有申报资料不真实行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
3.申报材料接收地址和电话:广安市前锋区农业农村局土壤肥料站(永前大道888号北城印象1401室)
联系电话:0826-6970639;15982660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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