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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4-09-23
  • 发布日期 2024-09-23
  • 文号 广安发改〔2024〕299号
  • 有效性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广安光正实验学校学费、住宿费上限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23 16:14 来源: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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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转报〈广安光正实验学校关于学杂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核准的请示〉的请示》(广经开发改〔2022140)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1)、《四川省政府定价目录(2021年版)》,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政策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51号)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学校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经研究,现就广安光正实验学校学费、住宿费上限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费、住宿费上限标准

经测算,学校在全面完成撤回公办学校在编支教教师任务、在校学生规模不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下,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学费

1.小学年级学费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0元;

2.初中年级学费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5000元;

3.高中年级学费每生每学年不超过20000元。

(二)住宿费

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元。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参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225号)执行,具体项目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

1.教辅材料费。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2.研学旅行。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3.伙食费。学校据实收取,不得营利。

4.校服费。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5.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市政府确定标准据实代收。

(二)高中阶段

1.教辅材料费。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2.教材费。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3.作业本。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4.研学旅行。学校据实代收,不得营利。

5.伙食费。学校据实收取,不得营利。

6.军训服装费及校服费。学校按实代收,不得营利。

7.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按市政府确定标准据实代收。

8.体检费。学校按广安市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据实代收。

三、其它事项

本通知从2024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有效期3个学年。执行期间若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自行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前,学校须提前3个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重新书面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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