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务总监职责作用,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市国资委2022年第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企业结合实际,抓好办法贯彻落实,支持财务总监依法履职,为财务总监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创造条件,市国资委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企业董事会评价。
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年3月16日
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企业财务动态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财务总监职责作用,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参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3号令)、《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川国资发〔2021〕1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含总会计师、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等,下同),是指由市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依法履行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责的企业领导人员。董事会聘任的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告是指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按照岗位职责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政策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情况、财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情况等。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六)企业因重大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主要客户违约等事项,可能导致出现重大资产损失;
(七)企业未按规定实施企业负责人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或财务总监拒签后仍组织实施的;
(八)企业违规提供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捐赠,违规开展高风险业务、金融衍生业务,违规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及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九)财务总监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企业采纳,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
(十)市国资委或财务总监认为有必要反映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七条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半年报告,半年报告内容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财金业务管理情况、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情况、市国资委或财务总监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年度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本办法第五条列示的所有内容。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重要意义,支持财务总监参与重大决策讨论、组织内部控制体制机制建设,支持财务总监依法、合规、勤勉、忠实履行职责,为财务总监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创造条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