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B1938252P/2022-000001
  •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日期 2022-04-28 17:06
  • 发布机构 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文号 广市国资委〔2022〕24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8 17:06 来源: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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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务总监职责作用,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市国资2022年第4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各企业结合实际,抓好办法贯彻落实,支持财务总监依法履职,为财务总监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创造条件,市国资委将相关工作情况纳入企业董事会评价。

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316

广安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健全企业财务动态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财务总监职责作用,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参照《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3号令)、《四川省省属监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川国资发〔20211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含总会计师、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等,下同),是指由市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依法履行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责的企业领导人员。董事会聘任的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报告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告是指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按照岗位职责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贯彻落实国家财经政策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情况、财会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情况等。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五条定期报告是指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围绕企业固定时期内(半年或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财金业务管理、财会内控体系、财会人员队伍建设、经营风险分析等方面,向市国资委以固定的时间提交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分析、主要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各业务板块经营情况分析、重大经营活动情况等; (二)企业财金业务管理情况:资金集中管理情况、资金筹措情况、大额资金管理情况、大额资金联签制度建立实施情况、财务预决算管理情况、成本费用管控情况、“两金”管控情况、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三)企业财会内控体系建设情况:财会和资金内控建设实施情况等; (四)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情况:财务总监参与并有表决权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投资并购、改制重组、资本运作、重大资源配置、履行社会责任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情况,发表的专业意见以及是否被采纳 (五)企业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或财务风险:风险事项情况以及建议意见; (六)企业财会人员队伍建设情况:对集团内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情况、对分子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管理情况等; (七)市国资委或财务总监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专项报告是指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在企业发生财务危机、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营投资风险、系统性财务违规违纪事件等问题时,向市国资委提交的专题书面报告。主要情形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出现严重失真; (二)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出现重大缺陷; (三)企业资金流严重短缺,可能导致出现债务违约风险; (四)企业项目投资失败,可能导致出现重大投资损失; (五)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能影响企业持续经营能力;

(六)企业因重大自然灾害、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主要客户违约等事项,可能导致出现重大资产损失;

(七)企业未按规定实施企业负责人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或财务总监拒签后仍组织实施的;

(八)企业违规提供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对外捐赠,违规开展高风险业务、金融衍生业务,违规开展大宗商品贸易业务及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九)财务总监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企业采纳,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

(十)市国资委或财务总监认为有必要反映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报告要求

第七条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和半年报告,半年报告内容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企业财金业务管理情况、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情况、市国资委或财务总监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年度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本办法第五条列示的所有内容。 第八条定期报告需侧重相关情况分析,如主要工作措施及工作成效、先进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履职过程中某一方面专题事项如专题研究报告、典型经验做法等,可向市国资委报专题研究报告。 第九条专项报告应列明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对风险损失的基本判断、意见不一致的或拒签的原因,采取的主要工作措施及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难及解决意见建议等。 第十条为保证工作报告时效性,年度报告应在次43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囯资委,市国资委根据情况实施质询和评价,半年报告应在83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专项报告应在事项发生后的10日之内报市国资委,紧急情况下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再补充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应由财务总监本人签名,注明报告日期;应在报告封面注明半年报告”、“年度报告”或“专项报告”。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是企业财务总监履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财务总监业务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定期报告反映市属国有企业固定时间内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是市国资委定期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现状的重要来源,是市国资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调整监督管理重点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专项报告反映市属国有企业突发的重要事项,是市国资委及时掌握相关情况重要来源,是市国资委履行监管管理职责、开展追责问责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中反映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市国资委将分类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入追责程序;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程序移交相关部门。

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市属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重要意义,支持财务总监参与重大决策讨论、组织内部控制体制机制建设,支持财务总监依法、合规、勤勉、忠实履行职责,为财务总监落实工作报告制度创造条件。 第十七条市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建立完善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分子公司财务总监职责作用,及时全面掌握全集团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管理现状,保证财务总监报告质量。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将建立与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日常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处理财务总监报告反映事项,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安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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