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就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房屋及所占土地不得抵押。拟预售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注销抵押权登记,注销抵押权的土地面积应大于该建筑物对应的土地面积。
二、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按照预售许可内容对外进行销售,不得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屋用于抵押融资;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开发企业用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三、规范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连同所占用土地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只提交记载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屋测绘报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安市中心支行 广安银保监分局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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