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起草依据是什么?
答: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起草依据是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3号)等文件精神而制定本办法。
问:对于广安市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简称社会监督员)聘任条件是什么?
答: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条件:
(1)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敢于同不正之风作斗争。
(2)未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未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熟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热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活动。
(4)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意识强,善于联系群众,民主作风好,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群众中有较强威望。
(5)具备与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职责相适应的健康状况、综合素质和能力等。
问: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程序是什么?
答:(1)社会监督员的聘任通过两种渠道同步开展: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各级党组织、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及其他承担监督职能的相关单位推荐;
(2)采取单位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有单位或个人按公告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报名申请;
(3)广安市医疗保障局根据聘任条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择优选择,向社会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4)根据公示结果,广安市医疗保障局向聘任人员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聘期两年,期满后根据情况续聘或另聘。
问: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及内容是什么?
答:(1)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监督。
1)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冒名顶替住院、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的;
3)通过虚假宣传、违规减免自付费用、返现回扣、赠送礼品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就医的;
4)为参保人员提供虚假发票的,将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
5)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6)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的,违反药品目录规定、超出药品限制使用条件使用药品的;
7)违反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进行收费的;
8)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保刷卡服务的;
9)拒收、推诿病人,减少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的;
10)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
(2)对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1)盗刷医疗保障身份凭证的;
2)为参保人员套取现金或串换药品、耗材购买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
3)为参保人员虚开发票、提供虚假发票的;
4)虚构医药服务,利用个人账户充值会员卡、储值卡等代金卡;
5)为非定点医药机构提供医保刷卡服务的;
6)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
(3)对参保人员的监督
1)伪造医疗服务票据,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将本人的医疗保障身份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
3)非法使用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套取现金或药品耗材等,倒买倒卖非法谋利的;
4)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4)对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1)工作人员未履行医疗保障法定职责的;
2)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医保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擅自更改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医疗保险费的;
4)医疗保障部门及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及服务过程中存在不正之风或违法乱纪行为的;
5)其他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
(5)对其他违反医保政策法规、欺诈骗保等行为的监督。
问:社会监督员的工作纪律要求是什么?
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保守秘密,做到公道、正派,不得利用社会监督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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