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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2026-05-08
  • 发布日期 202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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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5-08 16:09 来源: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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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订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保障提取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规范有序运行,构建更加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广市金管20262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取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提取实施细则》全文共计七章二十八条具体细则,由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章提取申请和提取审核,第四章业务办理,第五章档案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七个部分组成,重点规范了各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要求。

三、政策问答

(一)哪些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提取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6.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7.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8.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9.缴存人或其配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10.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或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11.缴存人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12.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怎么提取公积金?

答:根据《提取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三条规定:

1.贷款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自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之日或不动产权证办理之日起三年内,可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可用余额中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购房款总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审批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可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可用余额中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额。

(三)租房提取公积金有什么条件?

:根据《提取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地无自有产权住房可以以租房名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人每年度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上月可用余额中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广安市实际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确定并公布,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按实际租金提取公积金,可适当向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家庭倾斜。

目前普通家庭提取额度为18000/年度;多孩家庭、35周岁以下青年家庭提取额度为21600/年度。

工作地是指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域

(四)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答:根据《提取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家庭类提取业务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主要指: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离异证明资料及单身声明;未婚,提供单身声明。

家庭类提取业务主要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或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提取以及租赁住房提取业务。

(五)哪些提取可以申请代际互助?

答:代际互助是指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等方面,家庭成员(如父母与子女)之间可以提供的支持和帮助。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代际互助政策: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自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增设或更新改造电梯之日起年内,可从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公积金账户上月可用余额中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增设、更新改造电梯分摊的实际支付费用。

2.2024618日至20261231日,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安市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含新建商品房及二手房)或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包含偿还商业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可申请提取购房人夫妻、父母和子女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该房购房总价款或当年还款额。

(六)在公积金中心有未偿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办理其他提取吗?

:在公积金中心有未偿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符合《提取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提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中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在公积金中心有未偿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销户提取类型主要包括:1.离休、退休的;2.出境定居的;3.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本地或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6月的。

在公积金中心有未偿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其他部分提取业务的,共同还款人缴存账户余额应保留不低于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还贷本息部分提取业务类型主要包括: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作地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的;4.缴存人或其配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5.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或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6.缴存人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办理提取时,为什么提示提取业务异常区域?

答: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是指区域内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业务中,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与房屋总价相近、购房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或房屋短期内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占比较高的地区。如果提取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或经核查存在房产频繁过户记录的,不予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缴存人所购房屋被列入监管主管部门重点警示名单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八)虚假材料冒领公积金的后果有哪些

:使用虚假材料骗提骗贷的后果包括行政责任、信用惩戒和刑事责任。

缴存人有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和骗提住房公积金的,将按照《广安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九)办理提取公积金时,提取资金最终会划转至哪

答:根据《提取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八条规定:提取资金由市公积金中心直接划入缴存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死亡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转至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因司法扣划等特殊原因办理提取的,提取资金划转至扣划执行部门指定账户。

(十)无法亲自到柜台办理的,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办

答:根据《提取实施细则》规定:当缴存人无法亲自到柜台办理的,可以采取线上渠道或委托他人线下渠道办理。线上渠道提取业务由缴存人本人申请,不得代办。线下渠道提取业务可由缴存人本人委托配偶、直系血亲、单位经办人等他人代办。

缴存人委托他人(受托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提取委托书》。《提取委托书》于服务窗口现场填写的,由公积金中心窗口经办人见证并签署意见;《提取委托书》非服务窗口现场填写的,须缴存人所在单位签章佐证系委托人本人填写或委托公证。

附件: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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