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广市金管委〔2023〕2号)自2023年4月21日施行以来,已试行超过两年。为提升公积金服务效能,为我市缴存职工提供规范、标准、便捷服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对《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缴存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主要修订内容
《缴存管理办法》全文共计八章三十三条,结合近两年业务实际运行情况,对部分条款作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对缴存范围进行了修订。第二章第六条缴存范围中,新增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相关规定,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增加睡眠账户管理条款。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停缴满两年以上且无公积金贷款、担保、冻结等限制的,职工未及时办理提取注销手续的,经公示30日后职工仍未办理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将其账户列入集中睡眠账户,单独管理。
(三)对单位缴存基数进行了优化。第四章第十四条,明确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参照本单位同职务职级人员的缴存基数确定。
(四)明确单位缴存缓缴、降比相关事项。第四章第十七条,明确单位因经营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在1%~4%之间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明确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如有职工离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发生,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可办理转移、销户支取等手续。
三、政策问答
(一)哪些单位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在职职工如何界定?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吗?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管理相关规定,可以由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公积金中心需要履行哪些缴存管理职责?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管理。履行下列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1.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2.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缴存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设立;
4.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核算;
5.按照管委会确定的条件,审批缴存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6.为缴存单位及缴存人提供对账、查询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事项;
7.督促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8.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事项。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缴存业务方面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明确规定:缴存单位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等住房公积金缴存法规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3.应明确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相关事宜;
4.协助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查询、对账、咨询事宜;
5.配合公积金中心做好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工作;
6.协助公积金中心做好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宣传。
(六)劳务派遣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该由哪个单位缴存?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明确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七)单位降比缓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及要求?
答:《缴存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1.单位因经营亏损等原因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至5%以下(在1%~4%之间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
2.单位申请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应经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3.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两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
4.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及时将缴存比例提高到规定标准范围内(5%~12%)或者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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