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目的
为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就医待遇,发挥基本医疗保险“保基本”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分段支付比例的通知》。
二、起草经过
2017年12月,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报销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安人社发〔2017〕108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报销的医用耗材项目及分段分比例报销标准。《通知》中个人自费的比例较高,且自费后不再纳入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报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患者医保待遇。《通知》还要求对国产和进口医用耗材进行区分,而判定是否国产或进口医用耗材需人工借助注册备案登记号来实现,难免造成误差。为提高城乡居民参保人医保待遇,简化经办工作,经比对省本级、成都、眉山及川东北各市相关政策,在对接市财政局后起草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分段支付比例的通知》,并于8月,组织征求了各地医保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9月,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相关意见建议,挂网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期间,组织市卫健、市场监管、医保中心、区市县医保部门及医疗机构专家开展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与会专家一致通过论证,风险评估意见均为低风险。10月,按程序向市委政法委报送了风险分析评估报告。2023年9月,四川展正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2022年10月,经市医保局2023年第1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此次政策调整系对城乡居民医用耗材支付政策的优化,具体为: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用耗材,先按单项医用耗材价格分段分比例自付后,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一)医用耗材单价金额在50元及以下的,全额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二)医用耗材单价金额在50元以上至2000元(含)的,个人先行自付1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三)医用耗材单价金额在2000元以上至20000元(含)的,个人先行自付2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医用耗材单价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行自付3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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