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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其他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 2025-07-25
  • 发布日期 2025-10-09
  • 文号 广退役军人发〔2025〕37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广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09 11:43 来源: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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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广安经开区社会事务局、财金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788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退出现役时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或者调整为一级至四级、服现役期间因患精神障碍评定为五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的,为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5%。

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调整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3984元/月;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3187元/月;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2390元/月;

(四)因精神障碍五级至六级残疾军人:1992元/月。

调整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各县(市、区)和广安经开区要按统一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计发(各地原规定护理费高于市上确定的标准予以保留),切实把部分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落到实处。

此护理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25年7月至2026年6月,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和广安经开区财政负担。

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安市财政局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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