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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布机构 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06-12
  • 发布日期 2025-06-12
  • 文号 广市安委〔2025〕16号
  • 有效性 有效

广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2 16:30 来源:广安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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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安委会,广安经开区、川渝高竹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2025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6月12

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2025年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防范为先、查纠结合,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的原则。

第三条  广安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各县(市、区)、园区结合实际制定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举报方式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12345”“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小程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向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五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在员工出入口、人员密集场所等醒目位置设置固定举报公示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各县(市、区)、园区要在便民服务中心、宣传栏等醒目位置设置固定举报公示牌,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需要一定时间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务院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予以认定。

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三同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与前六项规定相当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举报人是行政、事业单位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三)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四)职业举报人举报事项的;

(五)举报事项经核实为被举报单位自查正在实施整改的;

(六)举报人拒不配合,举报事实不清的;

(七)经调查核实,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免予处罚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被举报对象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计不3万元的,奖励举报3000元;

(二)对被举报对象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3万元及以上不5万元的,奖励举报3500元;

(三)对被举报对象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5万元及以上不20万元的,奖励举报4000元;

(四)对被举报对象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20万元及以上不40万元的,奖励举报4500元;

(五)对被举报对象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40万元及以上不60万元的,奖励举报5000元;

(六)对被举报对象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暂扣许可证件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60万元及以上不100万元的,奖励举报5500元;

(七)对被举报对象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奖励举报6000元;

(八)对被举报对象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吊销许可证件、涉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或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共1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举报10000元;

(九)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给予奖励。其中: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每查1起奖10000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每查1起奖20000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每查1起奖30000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每查1起奖50000元。

举报事项涉及两项及以上的,不累计奖励,按其中最高单项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条  各地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推动本地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风险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第五章  举报受理和办理

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实行首接责任制。

十二条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收到举报信息后,应当进行登记,建立管理台账,报单位领导签批或批转其他责任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

一)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核查处理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收到一般事故隐患的举报交由下一级部门核查处理;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移送的情况应当告知举报人;

(三)对新兴行业和没有明确行业类别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收到举报信息的部门报请同级安办根据业态相近原则指定部门受理和查处;

四)承办部门在接到举报当日填写《广安市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附1),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立即组织核查,并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消除风险,坚决防止事故发生和违法行为蔓延。

承办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举报人;自受理之日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承办部门无法查清的,可报告属地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章  奖励兑现

第十四条  适用本办法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金统一由市级财政支付。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由市、县两级安办统筹实施。承办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填写《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附2),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经承办科(股)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本级安办复核,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领取手续;无法通知举报人的,承办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但最长不得超30日。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七条  向举报人支付奖金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举报人自愿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填写《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以下简称《举报奖金领取单》)(附3)并签字,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经举报承办部门的案件经办人签字确认后,由应急管理部门转账到举报人填写的银行账号。

(二)举报人不愿意到场领取奖金的,由举报人书面向案件经办人告知身份信息和银行账户。案件经办人根据举报人告知信息拟出书面说明,注明举报人告知账号的具体日期和时间,填写《举报奖金领取单》并签字后,由应急管理部门转账到举报人银行账号。转账凭证、密封的举报人信息由举报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复核签字后作为奖金发放凭证。

(三)举报奖金由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级安办每25日前汇总报市安办,由市应急管理局每月汇总后函告市财政局拨付。

(四)《举报奖金领取单》一式两份,举报承办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各存一份。

第十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首次举报人一次性奖励。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接受同级纪委监委和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

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应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内容。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者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条  市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发现下列情形,可对下级部门进行督办:

(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

(二)办理时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二十三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资金保障        

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

第二十五条  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安办统筹管理。市、县两级安办要合理提出奖励资金预算额度,按时汇总资金使用进度,及时支付奖励资金,按期做好资金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质效。

第九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5年。原《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广市安委202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安市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doc 

  2.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doc 

  3.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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