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市场监管局收到网信投诉,投诉人称在某公司入驻外卖平台开设的网店购买了一份沙拉属于食用性冷食类食品,而该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某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现场检查后,认为其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等规定,存在入网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及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违法行为。同时,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存在减轻行政处罚情节,最终某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1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食用性冷食类食品的认定。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对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当面听取某公司意见,对食品的制作现场进行检查,了解食品制作工艺。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某市场监管局未对案涉食品是否属于“冷食”属性的关键制作工艺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亦未对案涉食品进行抽样取证或者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仅依据询问笔录即认为某公司售卖的部分涉案食品超出经营许可范围,最终认定某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本案中,某市场监管局在仅有现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而未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原则,导致该行政处罚决定被复议撤销。行政复议机关严格审查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适用准确,内容是否适当等,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坚决予以纠正,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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