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安府复决〔2024〕31号
申请人:谯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
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XX街
委托代理人:谯X业,男,汉族,系申请人父亲
被申请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百业街60号
法定代表人:李科宏,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1日收悉,经审查,于2024年3月27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作为违法、复议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2.复议决定被申请人在15日内向申请人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检验、鉴定机构名称;(2)检验机构资质证书;(3)该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营业执照;(4)检验人陆X工程师技术资格证书、在职单位名称;(5)委托检验所制作的《检验委托书》原件。
申请人称:2024年2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签收了信件,至今被申请人不作为、不答复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本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了申请人其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十四)项、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全面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被申请人2024年2月20日收到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24年3月6日进行了书面答复,答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执法案卷信息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三)项以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特定对象,如需获取所申请的上述信息,可到被申请人处通过查询方式获取。二、被申请人履行答复方式。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寄件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年3月14日,该答复书因无人签收被退回至被申请人处。2024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再次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寄件的方式向申请人邮寄了该答复书,2024年3月16日,该件派至华蓥市XX街XX店,至今无人取件。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并对申请人进行了邮寄,申请人自己未进行签收取件导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在15日内向申请人公开:1.检验、鉴定机构名称;2.检验机构资质证书;3.该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营业执照;4.检验人陆X工程师技术资格证书、在职单位名称;5.委托检验所制作的《检验委托书》原件。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0日收到。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执法案卷信息的一部分,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第(三)项以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特定对象,如需获取所申请的上述信息,可到被申请人处通过查询方式获取。2024年3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XX街XXX号处邮寄送达该答复书,因收件人电话无法接通,该邮件被退回。2024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再次向申请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XX街XXX号处邮寄该答复书,邮件被华蓥市XX店签收,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该邮件一直搁置在华蓥市XX店中,无人领取。
另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载明:申请人授权其父亲谯X业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全部事务由父亲谯X业承办,其代理结果均予认可,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人为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谯X业,邮寄地址以及委托人住址均为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XX路XX号,与申请人户籍地址不一致。
复议期间,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已自行前往华蓥市XX店签收邮件,已知晓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邮寄凭证、《授权委托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正确有效的行政公文送达是确保公文发挥作用的前提,也是维护各方权益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是正式国家公文,应当以权威、规范的方式送达,行政公文在送达后产生法律效果。若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及时送达行政公文,应当承当其行政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时,一并递交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载明,申请人授权其父亲谯X业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全部事务由父亲谯X业承办,其代理结果均予认可。此外,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地址为委托代理人的地址。在申请人明确收件人和邮寄地址的情形下,被申请人依然选择申请人户籍地址作为邮寄送达地址。被申请人第一次邮寄送达因不能联系收件人被退回,第二次被申请人再次以同样地址邮寄送达,导致邮件被搁置于XX店中无人领取,属于无效送达。故,被申请人虽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但是,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明示的收件人和邮寄送达地址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送达程序规定。
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停止原行政行为申请书》,请求停止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但是,本案审理的行政行为系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申请人要求停止执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不是本案审理的行政行为,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虽然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但是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送达不符合送达程序规定,鉴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在复议期间已自行领取邮件,获悉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被申请人已无重新送达之必要,申请人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可以通过另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送达程序违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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