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广安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司法局,各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
为完善行政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基层在行政立法中的积极作用,推进我市行政立法工作科学化、民主化,现将《广安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安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28日
广安市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行政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基层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基层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行政立法工作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政府规章草案,需要通过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收集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建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是指根据行政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设立的参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
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的选定、工作指导和日常联系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积极参与行政立法工作;
(四)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
第六条 设立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市司法行政部门通过邀请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推荐、接受社会组织自荐、发布公告征集等方式,收集设立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意向信息;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就对推荐、自荐的基层联系点与行政立法工作的关联性、基层群众意见代表性、工作可行性等进行比选,经充分沟通协商,与拟选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达成一致意向;
(三)市司法行政部门公布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确定1名负责人和1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公示,方便人民群众知悉并参与行政立法工作。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调整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应当在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
第八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的工作实际和行政立法工作实际,适时调整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
第九条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收集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立法项目建议,反映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立法意愿;
(二)对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建议;
(三)参加或者协助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参加行政立法工作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反映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
(四)就行政立法工作相关事项组织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五)收集政府规章实施中的问题,提出修改的意见建议;
(六)参与行政立法其他工作。
第十条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立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信息交流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
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行政立法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组织公众参与立法的,应当书面告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提前与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就工作事项与内容进行沟通协商;
(二)提前将政府规章规划草案、政府年度立法计划草案、规章草案文本、规章调研提纲等印发给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
(三)提前将工作事项和时间、人员、场所等要求书面告知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
(四)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工作开展情况;
(五)为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提供必要的指导协助。
第十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不定期召开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会议,组织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参加业务培训。
各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有关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
第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大政策性措施等,需要通过行政立法基层联系点收集群众、企业和其他组织意见建议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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