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广安府复议〔2023〕68号
申请人:魏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
住 址:四川省邻水县观音桥镇香炉村。
被申请人: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 址: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4日作出的《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编号:〔2023〕第51162311213066号),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2024年1月8日,申请人向本府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府同意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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