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市安办收到省安办交办的“2024年11月30日,邻水县坛同镇四方井商混罐车发生单车交通事故,希望尽快进行亡人赔偿”信访件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经核查,2024年11月30日10点18分许,邻水县坛同镇红星村9组村道“老山沟”左转弯上坡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2万元。
为全面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惨痛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成立由副市长任组长,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以及邻水县人民政府组成的邻水坛同“11·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邀请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市纪委监委机关同步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检验、调查问询、调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以及整改防范措施,形成了《邻水坛同“11·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并经广安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30日10时18分许,吴某某驾驶川K7570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至邻水县坛同镇红星村9组“老山沟”左急转弯上陡坡路段时,车辆向右侧侧翻坠下道路右侧2米高坎后翻滚270度,造成吴某某死亡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相关企业及人员基本情况
1.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川K75708法定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273L931,法定代表人门某某,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销售;客车租赁;代办汽车上户;机动车保险代理服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511011000395,有效期至2025年6月,经营范围为:普货。
2.张某某,事故车辆川K75708的实际车主,男,汉族,1985年12月出生,四川邻水人。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吴某某,川K75708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男,1998年9月出生,汉族,四川邻水人。准驾车型B2D,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系事发时事故车辆川K75708的驾驶人,无酒驾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14日,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雇佣吴某某帮其开车,未签订雇佣合同。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吴某某三年内交通违法行为共计4条,均已处理,不涉及重点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记录。
(四)事故涉及车辆基本情况
1.事故货车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川K7570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为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张某某,该车型号为豪曼牌ZZ5258GJBG47EB0,车辆识别代号LEZED4FD8JF030765,发动机号码为170107810407,整备质量11.715吨,核定载质量13.09吨,总质量25吨。初次注册日期为2019年6月11日,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日期:2024年5月2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检验检测结果:合格。经查询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近三年来该车共计2次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强制险、商业险均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超赔险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
2.事故货车承运情况
事发当日上午,邻水县坛同镇红星村13组的村民钟某某因自建房屋联系张某某购买混凝土,张某某安排其雇佣的驾驶员吴某某驾驶川K75708到坛同镇方井村8组的邻水县金亮建材有限公司装载混凝土后,沿村道运送至钟某某家。第一车混凝土重约11.098吨,第二车混凝土重约12.023吨,在运送第二车混凝土时发生事故,不涉及车辆超限。
3.车辆挂靠情况
事故车辆川K75708为张某某2021年9月全资购买的二手车,于2021年9月3日与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签订挂靠服务协议,最近一次挂靠服务协议签订时间是2024年5月6日。川K75708的日常经营、维护保养和驾驶人员管理由实际车主张某某负责,车辆运营范围主要在邻水县境内。
(五)道路相关情况
1.道路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邻水县坛同镇红星村9组“老山沟”,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坛同镇,西至红星村13组。水泥路面平整干燥,宽4.6米,弯道宽5米,由西至东为左转弯上坡,弯道半径6米,坡度14%,无交通标志标线。该道路为2014年邻水县原九峰乡红星村修建的村级道路,目前该道路的所有权及养护责任归邻水县坛同镇人民政府。
2.近三年事故路段的事故情况
2021年11月30日至2024年11月29日,事故路段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0起。
(六)事发时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在白天,天气为晴,路面干燥。
(七)事发时车辆行驶速度
经调取川K7570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GPS运行轨迹,其事发前行驶速度为4.6km/h。
(八)检验鉴定情况
1.车辆鉴定意见
①川K75708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转向系、制动系所检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标准要求。
②川K75708重型特殊结构货第二轴右侧副胎、第三轴右侧副胎胎冠中间花纹磨平,深度为0mm,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相关标准要求。
2.尸体检验意见
吴某某死亡原因系在事故中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3.乙醇检验意见
吴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九)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92万元。
(十)公安交警责任认定情况
2024年12月18日,邻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此次事故中吴某某驾车行经左转弯上陡坡路段操作不当致车辆侧翻发生事故,其操作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吴某某所驾车辆第二轴右侧副胎、第三轴右侧副胎胎冠中间花纹磨平存在安全隐患,但与此次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11月30日11时03分,邻水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龚某(张某某的表弟)报警称:邻水县坛同镇红星村9组一辆水泥罐车侧翻,有人受伤。接报后,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合流交警中队和坛同派出所出警,同时联动119和120赶到现场进行救援。11时04分许,合流交警中队和坛同派出所接110指令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11时34分许,交警赶到现场后,立即开展救援和现场管控。12时10分许,事故处理中队、消防、医疗、坛同政府等单位人员相继到达现场开展救援工作。13时35分许,经消防救援将被掩埋于罐体下的驾驶员吴某某救出,医疗救护人员现场确认其死亡后,将尸体转移至邻水县殡仪馆。14时30分许,事故现场处置完毕,道路恢复通行,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驾驶人吴某某驾车行经左转弯上陡坡路段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发生事故。
(二)间接原因
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张某某未严格落实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对新招聘驾驶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邻水坛同“11·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调查发现的问题
(一)事故车辆实际车主。张某某作为川K75708的实际车主,负责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直至11月30日事故发生时,张某某未将新招聘驾驶员吴某某的信息报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纳入统一管理。在招聘吴某某为驾驶人后,张某某仅对吴某某进行了口头提醒,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定的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开展教育培训。
(二)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未有效督促车辆实际车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未严格按照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规定对驾驶员开展教育培训,对外地驾驶员的岗前培训仅依靠邮寄培训资料给实际车主的方式进行,未能保证驾驶员有效开展岗前培训。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吴某某,事故车辆驾驶人。吴某某驾车行经左转弯上陡坡路段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发生事故。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责任追究。
(二)对事故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张某某,川K75708的实际车主,负责车辆和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未及时将新招聘驾驶员吴某某的信息报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未通知公司将新招聘驾驶员纳入统一管理。在新招聘吴某某后,张某某仅对吴某某进行了口头提醒,未严格按照驾驶员岗前培训制度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张某某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邻水县交通运输局依法依规对其作出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事故调查组对内江鸿瑞达运业有限公司调查发现的问题,建议移送内江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2.经调查,查明邻水县交通运输部门、内江市东兴区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已经履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不予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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