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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3-31 10:31
- 来源: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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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二、可提出申请复印或复制病案的人员及机构及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可提出申请复印或复制病案的人员及机构: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本院医务人员用于医疗、教学、科研时;
(5)因办理案件需要的公安、司法机关。除此之外,其他人无权复制患者病历;
(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病历复印流程:
(一)医务科受理申请后予以同意复印或复制病案的相关手续;
(二)病案室根据医务科意见提供有关病案资料;
(三)病案室管理人员将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及院方人员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
(四)在复印病历的首页及重要的病理内容上直接加盖确认章,其他病历可加盖骑缝章。
四、病历封存流程:
(一)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本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申请,需提供出院小结、发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的法定证明材料;
(二)科室向医务处(夜间向总值班)报告;
(三)医务处或总值班与患者或近亲属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考试,大收集整理的主观部分的复印件;
(四)主观病历为: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五)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晚间及节假日由院总值班保管,次日或节假日后移交医务处;
(六)如为抢救患者,病历应在抢救结束后6h内据实补齐。
【程序】
提出申请→向医务处或总值班报告→双方共同在场时现场封存复印件→医务处保管→抢救病历6h内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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