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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6-04-01 15:05
- 来源:前锋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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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前锋区实际,现就全区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和禁猎期
禁猎区为广安市前锋区行政区域范围,禁猎期为:2026年5月1日至2031年4月30日,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调整禁猎区、禁猎期的,将另行发布通告。
二、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行政区域内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并严格按照猎捕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1.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粘)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以及非人为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装置;
2.军(警)用武器、射击运动枪支、气枪、自制猎枪、鸟铳、弹簧(力)枪、射钉枪、弓弩、弹弓等枪支或器械;
3.农药、麻醉药或者其他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大量伤亡的制剂;
4.无人机、热成像仪及其配套使用的“利刃”“重力物”等工具或器械。
(二)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
1.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
2.机动车追赶、兽(鸟)鸣或高频声波诱引、食物诱引、猛禽猎捕、猎狗追(围)猎、陷阱等方法;
3.捡蛋、捞卵和掏(淹)巢。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举报电话
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110
广安市前锋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0826—6970112
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遵照执行,并积极监督举报。
本通告由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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