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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12-23 17:20
  • 来源:前锋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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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广安市前锋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区委第181次常委会会议、三届区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23

广安市前锋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广安府规〔20253号)和《广安市前锋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办法(试行)》(前委办〔2025〕23 号)等规定,结合前锋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措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使用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外商或者个人捐赠并委托政府机构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六)使用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不含企业国有资产)权益收入的建设项目;

(七)其他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区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符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

(一)发展改革部门是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负责建立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定政府投资项目;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招投标工作;负责审查经本部门审批的项目工程变更是否符合原审批内容、规模、标准和投资等。

(二)财政部门负责结合政府年度预算编制政府投资年度预算;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资金安排、资金拨付、结算审核以及对相关政府采购活动和财务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变更预算控制价进行评审。

(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水务、文化广电旅游、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审查、监督和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规划、施工图审查、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督管理;负责对相关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本行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审查。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涉及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重大行政行为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政府投资项目进场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整理、保存依法代理项目所产生的交易档案(含电子档案),纠正和制止交易场所内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维护招投标活动秩序。      

(七)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和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工作和投资控制工作。

  政府投资决策

  区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前必须严格执行决策制度,并按程序进行决策审批。

(一)区本级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

(二)区本级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核,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区本级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区本级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十条  政府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查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或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依次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保证前期工作编制的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相关文件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社会稳定风险、投资估算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同时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勘察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审批部门应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十 审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加强资金来源论证审查,强化资金闭环管理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当重点评估论证融资方案;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审查的其他事项。

审批部门可根据项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书面征求其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回复。

第十  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工期实施项目。建设工期延长的,应按程序申请调整。

第十  审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作出决定。可能对市场竞争状况造成较大影响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  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十七  审批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部门报告,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因初步设计不合理、不合规,擅自扩大工程量或提高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其初步设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按规定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并按程序报财政部门评审。

十八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对纳入本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和房屋建筑类改扩建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内容;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以在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通过集中会审等方式并联办理审批手续;

(四)重大项目可以提前开展区域评估、项目预审、代办服务、施工准备,推进极速审批、快速开工;

(五)国家、省、市对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九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编制。每年10月底,在区级行业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后,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和审定本行业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每年11月底,由区政府分管政府投资的领导召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初步确定拟实施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及资金安排。每年12月底,由发展改革部门将初审后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并将审定的项目编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财政部门将审定的项目支出列入本级预算。除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外,未列入年度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每年6月底前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初审,形成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中期调整方案后,报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又确需实施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依据区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政府投资总规模和各行业领域的结构分配;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安排;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

第二十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是指施工图设计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财政投资评审。施工图设计评审(不含工程变更)、财政投资评审由区财政局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相关行业具体要求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专业单位或组织专家开展。

二十四条  区级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及工程变更均应开展施工图设计评审(抢险救灾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项目经批准同意后可不评审)。需要报送中省市相关部门或第三方社会机构进行技术性审查的政府投资工程应先进行施工图设计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预算投资,按规定程序提交区图审中心开展施工图评审工作。工程变更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评审,不报图审中心评审及备案(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需图审机构进行变更复核审查的项目除外)。施工图设计评审主要审查施工图设计的合理性、合规性。

二十五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全面推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雷电防护装置等专项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联合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统一进行技术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交通、水利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按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二十六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财政评审(简称财评)制度。对未评先建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财评。全区所有财评项目送审资料须全部电子化。

项目建设单位对其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应加强前期工作,保证勘察、设计深度满足预算评审要求,确保送审施工图预算编制质量达到行业标准,即施工图预算的综合误差率应小于5%,因施工图预算质量问题造成招标文件出现缺陷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程序提交区财评中心开展财评工作,协同做好受理、评审、征询意见、出具评审意见等环节。

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控制价,是项目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最高投标(采购)限价。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投资,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章 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

二十七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不属于本条第(一)、第(二)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

1.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2.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4. 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二十八  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二十九  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活动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核准招标事项;.

(二)发布招标计划;

(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四)编制招标文件;

(五)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六)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

(七)开标、评标;

(八)公示评标结果;

(九)定标;

(十)公示中标结果;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合同签订及公示;

(十三)资料装订归档;

(十四)招投标情况报告分别送发展改革、行业主管等部门备案存档。

三十  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国家、省指定媒介外,应当同时在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内容一致的招标公告,并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施工;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应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方式,其信息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

 竞争性谈判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文件从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按照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采用公平公正且有利于项目高质高效实施的原则择优确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业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广安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告成交结果。

 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照项目建设单位三重一大制度集体决策,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程序,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人对采购活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制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采购文件、组织评审活动、确定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约验收、资金支付、资料保存等。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实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

实行代理建设制度或工程总承包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代建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执行投资概算,加强资金管理和控制,保证项目推进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国务院规定应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原则上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安排预算。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其中,概算投资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概算投资3000万元以上,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等召开联席审查会议,提出调整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审定后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他概算核定部门办理概算调整批复:

(一)超过批准概算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报区财政局进行评审,由区政府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后,按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二)超过批准概算3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出具《调整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报区财政局进行评审后,按金额大小报批,其中:超过批准概算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超过批准概算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调整金额不超过批准概算10%的,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超过批准概算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且调整金额超过批准概算10%的,或超过批准概算3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建设单位根据审定意见完善或变更相关资料后,按程序报送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强造价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与投融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服务)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造价管理及违约责任。对违反国家、省和市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造成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结)算高估冒算,在审计时减率在20%以上的,审计部门应当进一步调查核实项目参建(服务)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移交有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人员到岗履职,组织参建单位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联合验收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其他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  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查对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出具审查结果。审计机关对合同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重点开展结(决)算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四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最新的会计制度,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明确国有产权归属。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条  审批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投资决策、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后评价结果可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经项目建设单位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包括对合同工程的增加、减少、取消、替代和使用材料等的改变),以及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并获得施工单位接受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及(或)其完工交付要求范围的实体工程。

第五十二条  工程变更审查原则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遇暗河、溶洞、流沙或出现危及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工程基础开挖时遇到事先不明的障碍物并对工程质量、安全、造价、整体进度有重大影响,导致急需实施工程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商定初步处理方案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及时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现场情况和专家意见形成处理建议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立即组织实施。该项变更内容实施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审批手续。

除因不可抗力事件急需实施的工程变更外,其他工程变更一律遵循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

(二)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影响建设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的设计缺陷、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法定情形外,不得随意进行设计变更。

(三)禁止肢解工程变更。任何单位不得通过肢解工程变更逃避工程变更审查或降低审批层级。

(四)严格审查不平衡报价情况下的工程变更。变更审查部门应当加强不平衡报价情况下的工程变更审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当加强预算评审和审计监督,防止相关单位通过恶意不平衡报价和工程变更获取不合理利润。

第五十三条  工程变更程序

(一)工程变更动议。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对确需变更事项,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现场会商,形成《广安市前锋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的,直接按本条第(二)项进行。

(二)工程变更核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应组织人员对申请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对确需变更的工程,报告区级分管领导。区级分管领导组织项目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人员对变更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三)工程变更请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现场核查意见,填写《广安市前锋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并形成工程变更请示呈区政府,请示内容须明确项目概况、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变更金额、资金解决方案、变更责任认定、核查处理意见等事项,并附立项审批文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变更图纸及预算等相关资料。

(四)工程变更审批

1.单次或累计变更金额(增加减少金额不品迭,下同)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报区级分管领导审批

2.单次或累计变更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报区分管领导审核、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批

3.单次或累计变更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报区级分管领导、分管财政的领导审核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4.单次或累计变更金额100万元以上且变更金额不超过中标价10%的,或单次或累计变更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且超过中标价10%的工程变更,经区级分管领导、分管财政的领导区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5.单次或累计变更金额500万元以上且超过中标价10%,或单次或累计变更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6.因工程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另按规定程序调整投资概算。

(五)工程变更造价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收到项目变更审批意见后,按审批意见组织实施变更。变更工程应按相关规定开展变更工程造价评审。

第五十四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资金管理

五十五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统一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使用资金。

五十六条  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填报《广安市前锋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款申请表》并提供税务发票(复印件,加盖鲜章),首次申请拨付应附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和相关附件进行初审后以正式文件向区政府申请;由区财政局核提意见后,按程序送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若存在工程计量不实或尚需核实、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擅自增加投资概算、中标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工程质量或安全隐患、以“借支”“预支”等形式提前拨付、超进度超拨资金或资金拨付至个人账户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区财政局应当暂停拨款或依法追回已拨工程款

  监督管理

五十八  投资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督导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政府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验收的基本信息。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五十九 投资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办理或者系统关联等方式,将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等项目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

六十  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咨询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六十一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六十二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法律责任

六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六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四)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六十五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六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十七  投资主管、行政主管、行业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

六十八 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评估等单位在参与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六十九  本办法所称涉及金额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七十  本办法自20261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原有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十一  本办法由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广安市前锋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表.doc

            2.广安市前锋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doc

            3.广安市前锋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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