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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1-07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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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前锋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
广安市前锋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为保障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和《广安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保障对象
具有本区城乡户籍,且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金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实施办法中简称为其他重点优抚对象。
第二条 保障原则
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建立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重点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三条 保障办法及待遇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办理参保手续,按照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保,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所需资金由区财政安排,区民政局协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手续。
(二)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区财政解决。
(三)户籍在农村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所需费用,由区财政等部门多渠道承担解决,并由乡镇(街道)民政所统一办理参合手续。
(四)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虽已享受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但个人医疗费用仍然负担较重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医疗补助。
(五)重点优抚对象凭《广安市前锋区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优待证》,享受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医疗优待证》由乡镇(街道)民政所统一到区民政局办理,重点优抚对象须提供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两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第四条 医疗补助标准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1.住院补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就医并报销后,所发生的住院费用,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以及住院起付额的,在医疗补助限额内给予全额补助。其最高限额为:1-4级为20000元/年,5-6级为15000元/年。
2.门诊医疗补助。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账户支付。超出部分中,属于规定报销范围的费用,1-6级均按照100%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就医并报销后,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的,按照以下比例给予补助: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4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役人员补助20%。每人每年累计最高补助额为5000元。
(三)大病特别救助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城镇无工作单位和农村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住院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和医疗补助后,个人自付总额超过10000元且家庭有较大困难的,给予1000-2000元的大病特别救助。
(四)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补助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程序,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系旧伤复发所产生的医疗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医疗补助,由区民政局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五)医疗补助原则
重点优抚对象未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享受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重点优抚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或城乡医疗救助。
第五条 医疗补助办理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补助、门诊医疗补助以及城镇无工作单位和农村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分别由区医保局和区新合办办理,所需资金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规定解决;大病特别救助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补助由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院医疗、报销(补偿)、医疗补助以及《医疗优待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所审核盖章,报区民政局审批办理,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六条 医疗减免与服务
重点优抚对象到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医疗优待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免收普通挂号费、门诊注射费的医疗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采取多种措施减免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服务费用。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重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七条 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优抚医疗补助资金根据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资金来源为:
1.中央财政拨付的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2.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3.区财政预算资金;
4.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5.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6.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二)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大病特别救助;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补助;其他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三)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第八条 职 责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区民政局负责审核、认定重点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保障范围,配合财政部门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负责审核审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大病特别救助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补助。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合理安排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城镇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重点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将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重点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九条 法律责任
(一)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2.在审批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3.在重点优抚对象就医过程中,医患勾结骗取医疗待遇的,要同时取消医疗机构定点医疗单位资格。
(二)重点优抚对象不得将医疗保障待遇转让他人,对出现冒名就医、挂床治疗、调药换药、虚开发票、虚报骗取医疗报销费、医疗补助资金的,将严肃追究重点优抚对象责任,限期退回非法所得,并暂停享受医疗补助待遇;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重点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不履行缴纳义务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受到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附 则
(一)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积极配合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部门解释。凡之前我区出台的有关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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