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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03 11:36
- 来源:前锋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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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件已于2025年1月10日废止)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前锋区老年人优待办法》已经区政府一届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广安市前锋区老年人优待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保障体系,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提高老年社会福利水平,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全国老龄办等24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3〕97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广安府办发〔2014〕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待办法。
一、政务服务优待
(一)免除老年人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以及农村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
(二)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对本辖区户籍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的高龄津贴,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高龄津贴,80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200元高龄津贴,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三)对60周岁以上城市“三无”、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去世,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四)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婚姻登记的,减免证书费。
(五)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六)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
(七)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八)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有代理人的要严格审查代理资格。
二、卫生保健优待
(一)乡镇、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为辖区内65岁以上常住老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及时提供服务。
(二)全区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应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诊时凭《优待证》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在就诊、检查、取药、住院、收费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在门诊服务台放置轮椅,增设座椅、扶手等专用设备,以方便老年人就医。
区属医疗机构和社区服务机构要优先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保健服务,定期开展保健咨询,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百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不少于一次的免费体检、巡诊。
(三)将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城乡“低保”老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四)对农村“五保”老人、“低保”老人和在乡重点优抚老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全额资助。
三、交通出行优待
(一)老年人凭《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在区内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和乘坐城市公交车。
(二)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等场所要设置“老年人售票窗口”、“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优先”等优待标识,为老年人提供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等服务,有条件的要播放敬老语音广播(LED、视频)。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关照。
(三)倡导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对参保老年人应给予保险费、保险金额等方面的优惠。
(四)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五)积极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城区道路、车站、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四、商业服务优待
(一)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二)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设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采取电话预约、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免收或减收服务费。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一)图书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文化馆(站、宫,含工人文化宫)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应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
(二)公共文化体育部门要对老年人优惠开放,为老年人提供影视放映、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图片展览、科技宣传等公益性流动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面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机构每年为老年人进行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四)以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对60-69周岁老年人要实行门票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在“重阳节”当日要对所有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在老年人生日当天要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
(五)政府投资的老年大学(学校),对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入学,免收学费。
(六)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六、维权服务优待
(一)政法机关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并通过开通电话和网络服务、上门服务等形式,为高龄、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报案、参与诉讼等提供便利。
(二)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低保”老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
(三)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其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提起的诉讼案件,相关部门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以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七、附则
(一)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老年人优待项目,认真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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