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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76138620/2025-038781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公文种类无
- 发布机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06-16
- 发布日期2025-06-16
- 文号前府办发〔2025〕10号
- 有效性有效
- 来源:区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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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各部门:
《广安市前锋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区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三届区委第161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16日
广安市前锋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广安市前锋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前锋区管辖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群团机关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低效运转、长期闲置或者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后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三)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六)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处置的资产;
(七)罚没或者按照规定应当上缴的资产;
(八)依照相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或者备案。
第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主管部门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或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方式处置资产的,按以下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房产、地产处置。房产、地产处置须通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房产、地产等资产进行评估,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资产权属证书、债权债务说明等文件资料。评估价值30万元以下的,由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商区自规局、区财政局审批;评估价值30万元—300万元(不含)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由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商区自规局、区财政局复审后,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批;评估价值3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由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商区自规局、区财政局复审后,按程序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因安全、城市规划、重点项目建设等原因需要拆除国有房屋,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事宜的,由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审批。其中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拆除国有房屋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征求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意见。
(二)车辆处置。公务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机要通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原值30万元以下的,由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原值30万元—300万元(不含)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复审后,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原值3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复审后,按程序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三)股权、债权处置。按照《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办公室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前锋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前委办〔2022〕50号)、《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广安市前锋区国有经营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有关内容的通知》(前府规办〔202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资产(除房产、地产、车辆、股权债权以外的固定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正常报废(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和其他方式(非正常报废)处置,经主管部门会同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现场核实,共同在资产报废现场查勘记录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原值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本级机关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涉及处置的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由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原值10万元—30万元(不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报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原值30万元—300万元(不含)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复审后,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原值3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复审后,按程序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五)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处置。原值30万元以下的,由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原值30万元—300万元(不含)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复审后,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原值3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复审后,按程序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六)撤销或者合并的机构,资产处置由牵头部门向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采取损失核销方式处置资产的,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损失核销的资产,须提供经济鉴证报告和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等相关资料,原值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本级机关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涉及损失核销的资产,原值10万元以下的,由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原值10万元—30万元(不含)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后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报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原值30万元—300万元(不含)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复审后,报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分管财政领导审批;原值300万元—1000万元(不含)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明确意见,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复审后,按程序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资产原值或评估价值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办公室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前锋区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前委办〔2022〕50号)》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1个预算年度内同类别国有资产只能处置1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涉及资产处置应经本单位党委(组)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后按规定权限办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区财政局按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报区级主管部门及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完善处置程序。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六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确需无偿划转的,原则上限于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级各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跨级次无偿划转资产,确需划转的,应当按以下程序执行:
区级无偿划转至中央、省级、市级及其他县(市、区)的,区级各单位除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需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当由划出方履行审批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附件包含但不限于资产照片、主管部门批复、接收方申请文件等,下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机动车行驶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前锋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前锋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捐赠资产交接清单应当有受赠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节 转 让
第二十一条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为评估结果90%及以上的,由区级各单位内部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认后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者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前锋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置 换
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补差价不超过置换资产净值的5%)。
资产置换,应当以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区级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前锋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报 废
第二十六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存在安全隐患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前锋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
(三)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四)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二十八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前锋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对人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需提供责任追究处理相关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前锋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处置收入
第三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级国库。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以及占地补偿收益,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
第三十三条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除按照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应申报、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和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级国库;投资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统筹利用货币资金和其他国有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项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恶意拆分资产,规避处置程序;
(七)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中介机构在服务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法律意见书、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处置后,须向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交处置办结情况和备案资料,原则上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区级各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8日起施行,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广安市前锋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前府办发〔2019〕1号)同时废止。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国有资产处置有关规定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1.前锋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2.前锋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3.前锋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现场查勘记录表
- 省(区、市)政府网站
- 四川省市州网站
- 广安县(市、区)网站
- 其他网站
- 主办单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网站维护: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26-288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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