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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76138620/2024-027087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公文种类无
- 发布机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12-20
- 发布日期2024-12-20
- 文号前府规〔2024〕2号
- 有效性有效
- 来源:前锋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4-12-20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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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大气污染,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决定在全区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类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二、禁止燃放区域:前锋区大佛寺街道、龙塘街道、观塘镇、虎城镇、代市镇全域;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街道、新桥街道、护安镇全域。
禁止燃放时间:通告有效期内全时段。
三、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因重大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凡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船舶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在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没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
九、从事婚丧喜庆和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提供烟花爆竹服务的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举报电话: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0826—2889110、广安市前锋区应急管理局0826—2299288;广安市公安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0826—2676062、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0826—2727391。
十一、本通告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2023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前府规〔2023〕1号)同时废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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