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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0-02-28
  • 发布日期2020-02-28
  • 文号前府发〔2020〕4号
  • 有效性失效
  • 来源:前锋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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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

《广安市前锋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二届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8日

广安市前锋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1.1编制背景及目的意义

1.1.1编制背景

近年来,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正向着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方向迅速发展,畜禽养殖业已成为振兴全区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畜禽养殖业在提供肉奶食品的同时,由于在追求生产量、环保治理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产生畜禽粪便、污水、废水等污染物,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的污染源之一。同时,畜禽养殖无序发展,不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必将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生态功能造成损害,引发环境污染,同时也严重阻碍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为遏制畜禽养殖业污染不断加重的趋势,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健康,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农业部颁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的通知》(川环办函〔2019〕413号),结合全区实际,调整完善《广安市前锋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1.1.2方案编制目的及意义

通过对前锋区畜禽养殖业现状的全面调查并结合未来发展状况和趋势预测,根据《广安市前锋区分区规划(2013-2030年)》和《前锋区主要河流水系图》及相关法规,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适养区,按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方案定点要求规范畜禽养殖场建设,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促进前锋区畜禽养殖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本《方案》的编制有利于加强对前锋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工作指导,建立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体系;有利于在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时,将各养殖区域的养殖内容、种类、规模做进一步细化和限制,使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既定方向健康、稳步发展;有利于统一排查,集中整顿,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有利于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结合生态农业建设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有利于加快资源节约型、现代友好型社会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实现农业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当地生态环境及乡村面貌改善,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1.2术语与定义

1.2.1畜禽养殖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1.2.2畜禽养殖场(小区)

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所。

出栏量:

生猪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生猪≥500头;

肉牛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肉牛≥100头;

肉羊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肉羊≥300只;

肉鸡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肉鸡≥3.5万羽;

肉鸭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肉鸭≥3万羽;

肉鹅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肉鹅≥1万羽。

存栏量:

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奶牛≥100头;

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蛋鸡≥2.5万羽;

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为能繁母兔≥400只。

(依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

1.2.3畜禽养殖专业户

指养殖规模符合以下标准的养殖户。

出栏量:

生猪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500头>生猪≥50头;

肉牛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100头>肉牛≥10头;

肉羊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300只>肉羊≥150只;

肉鸡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3.5万羽>肉鸡≥2000羽;

肉鸭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3万羽>肉鸭≥2000羽;

肉鹅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1万羽>肉鹅≥1000羽。

存栏量:

奶牛养殖户:常年存栏量为100头>奶牛≥5头;

蛋鸡养殖户:常年存栏量为2.5万羽>蛋鸡≥500羽;

家兔养殖户:常年存栏为400只>能繁母兔≥40只。

其它畜禽按猪的养殖量折算。

(依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

1.2.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1.2.5居民区

指有常住人口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1.2.6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区

指以培养人才、发展文化、科学研究、医疗卫生为主的区域。

1.2.7生态红线保护区

指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生态安全的底线。

1.2.8基本农田

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1.2.9工业园区

指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行政手段划出一块区域,聚集各种生产要素,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提高工业化的集约强度,突出产业特色,优化功能布局,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现代化产业分工协作生产区。

1.2.10物流园区

指在物流作业集中的地区,在几种运输方式衔接地,将多种物流设施和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场所,也是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和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物流企业的集结点。

1.3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不仅要“金山银山”还要“绿水青山”,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强化畜禽养殖业的分区管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按照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基础,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的范围,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1.4划定依据

1.4.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9)《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0)《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5)《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1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

(20)《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21)《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22)《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华蓥山旅游资源保护的通告》(2015年2月11日);

1.4.2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17〕97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

(4)《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5)《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6)《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

(7)《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8)《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9)《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10)《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

(11)《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前锋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批复》(广安府复〔2017〕53号);

(12)《广安市前锋区分区规划(2013-2030年)》;

(13)《广安市前锋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

(14)《四川省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

(15)前锋区各乡镇总体规划;

(16)《前锋区水体功能区规划》。

1.4.3技术规范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2)《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环保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

(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HJ/T338-2018);

(4)《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

(5)《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4.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

1.5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4)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5)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6)建设畜牧业重点县与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1.6划定目标

通过本方案的制定,明确前锋区境内8镇4个街道畜禽禁养区范围,为畜禽养殖布局提供参考依据。

1.7编制内容和工作流程

1.7.1编制内容

在充分调查养殖及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广泛收集资料,重点收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分布、区域边界、环境保护工程和环境监管等情况。形成全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1.7.2工作流程

一是把握原则,依法调整。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结合当地发展规划,进一步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二是建立机制,部门配合。落实区人民政府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责任主体,建立农业、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自规、住建、水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划定工作的联动机制,明确责任,统筹推进;三是分类指导,确定范围。对已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养殖,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对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结合相关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四是科学划定,核定边界。组织实地勘察,调查相关基础信息,明确边界拐点,形成初步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五是严格程序,报批公布。将禁养区划定送审方案报上级地方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2.1区域划定方法

2.1.1划定原则

(1)坚持生态环境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结合前锋区区域自然生态环境与畜禽发展现状,坚持源头管控,科学设置畜禽养殖禁养区,对不同区域,不同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户),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引导规模养殖场合理布局,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2)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划定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省、广安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突出重要水体、生态红线和城镇建成区重点保护区域。

(3)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坚持生态农业发展方向,推行种养循环等利用模式,推广粪污处理新工艺,实现畜禽养殖生态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4)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坚持将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提升水体水质,增进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的获得感作为重要目标,在设置禁养区的过程中,既要依法依规关停搬迁禁养区养殖场(户),又要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5)坚持动物防疫条件合规的原则

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与集中居住区最低防护距离的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6)坚持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

结合前锋区的地形地貌实际,产业结构差异,城镇居民区分布等,科学合理设置畜禽养殖禁养区,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1.2划定指南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

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风景名胜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2.2区域划定范围

2.2.1禁养区划定范围

2.2.1.1前锋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前锋区现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5个,分别是:龙滩河饮用水源地、龙洞河肖水洞饮用水源地、渠江梭罗段饮用水源地、响水洞水井饮用水源地、渠江西来寺饮用水源地。

2.2.1.2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1)前锋区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为禁养区。

(2)乡镇场镇建成区及规划区为禁养区,包括:奎阁街道、新桥街道、龙塘街道(物流园区)、大佛寺街道(工业园区)、代市镇、观塘镇、护安镇、观阁镇、广兴镇、桂兴镇、龙滩镇及虎城镇。

2.2.1.3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前锋区(含经开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总数18个,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5个,城区1个,乡镇(街道)12个。

3.1禁养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

(3)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和搬迁的畜禽养殖场的关闭和搬迁工作。

3.2适养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适养区内现有的禽养殖场必须落实“两分离、三配套、循环利用”(两分离:干湿分离、雨污分离;三配套:配套修建与畜禽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沼气池、贮液池、干粪堆积池;循环利用:配套相应的农业种植用地消纳粪污)。不得将废水排入敏感水域或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废水去向应符合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

适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含重金属的畜禽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实现科学养殖、饮排分离、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有条件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要添置有机肥加工设施及建立与排污量相匹配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积极采用生物治理技术,使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率达到95%以上。凡以“公司加农户”形式经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由公司负责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农户,并进行规范化管理,粪污处理做到追踪溯源。

适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应委托专业机构将病死畜禽尸体作集中无害化处理。

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市和各县城镇总体方案及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畜禽养殖建设项目纳入环境影响备案管理体系,新建项目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评手续,配套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或者异地消纳,并进行畜禽粪污跟踪登记。

在适养区新建、改建和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项目必须按照行政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备案。

适养区内小规模或家庭型养殖户必须采取畜禽粪污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到2020年底前,实现全区适养区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利用率75%以上。

适养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采取以下畜禽养殖项目污染治理方式措施:

建设治污设施,配备堆肥场(原则上以生猪计每出栏10头约1m&sup3;)、沼气池(原则上以生猪计每出栏10头约2m&sup3;)、沼液储存池(原则上以每出栏1头生猪不少于0.3m&sup3;)、田间池(服务半径不超过100m),无污水排放口,且所生产的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有机肥、沼渣、沼液及经处理后的污水等)完全农田利用(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的通知”环发[2011]148号“第二章第四节”)。

4.1法律法规保障

《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公布,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区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本《方案》及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2工作机制保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和省委省政府督查整改工作的要求。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加强配合协作,确保各项问题整改实施,标本兼治,建立健全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广安市前锋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并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按照“先构建、后完善、先实施、后规范”的工作思路,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制定整治方案,做到统一思想,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2)广泛宣传,接受监督

区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社会媒体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积极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合理推畜牧业生态环境良性发展新格局。

(3)明确职责,严格执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引导村(社区)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开展村民自治。

区生态环境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节水养殖”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的绿色发展。

(4)强化督查,严格考核

加大督查力度,履行属地原则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将方案落实情况纳入相关单位年度考核。

4.3设施建设保障

各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1)畜禽养殖粪污集中处理中心

建设粪污收集设施、预处理单元、沼气发酵系统、沼气净化机贮存系统、沼气发电机上网设施、沼液贮存池及固液分离机、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沼液运输及灌溉设施、沼气物联网系统。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3)散养密集区

应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等设备,畜禽粪污贮存设施的总容量需与畜禽养殖规模相匹配与农村作物生产用肥间隔时间相匹配。

5.1方案的合法性

本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本方案具有合法性。

5.2方案的合理性

前锋区按《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编制《广安市前锋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本方案符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本方案经由市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通过,方案实施后,将全面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因此,本方案具有合理性。

5.3方案的可行性

本方案结合全区新农村建设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水环境功能区域方案和生态建设方案等各项方案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以达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基层代表的意见并获得大力支持和理解。因此,本方案的实施具有可行性。

5.4方案的可控性

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四川省及广安市等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前锋区政府通过设立维稳工作机构和配备相关人员,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的责任,并且有可靠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因此,本方案实施风险较低,总体上风险可控。

6.其他

(1)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规划等因实际需要依法调整后,禁养区的划定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整,目前划定以现批准的范围为依据;

(2)禁养区一侧有山脊或分水岭的,以划至第一重山脊或分水岭的实际距离为界;

(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4)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后,一般5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参照禁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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