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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76138620/2024-011846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04-28
  • 发布日期2024-04-28
  • 文号前府办函〔2024〕10号
  • 有效性有效
  • 来源:区政府办
  • 发布时间: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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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驻区相关单位:

《广安市前锋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8日

 

广安市前锋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健全完善前锋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机制,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有效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避免或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全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广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安市前锋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上位应急预案,结合前锋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全区境内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抢险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风险,减轻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级负责、分类指导、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应急机制,充分发挥前锋区地质灾害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3 依法依规、快速反应

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突发性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镇(街道)首先作出应急响应,根据灾(险)情等级,区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同时整合各类应急力量资源,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依靠科技手段,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

1.4.4 预防为主、综合施策

做好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主动避让、工程治理等预防措施,加强应急装备和队伍建设,强化预案管理和宣传培训演练,完善会商研判、预警预报、信息报送及发布等机制,提升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能力。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区地灾指挥部

广安市前锋区地质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地灾指挥部)是区应急委下设专项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领导下,建立常态化组织体系,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时,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可以在常态组织体系基础上扩大响应,成立临时指挥机构。

区地灾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  预 留   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 蒋国红  区人武部副部长

       游志虹  区自规局局长

       陈登林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区政府办联系人,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区财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住建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前锋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电旅局、区教科体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乡村振兴局、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区旅游发展服务中心、团区委、交警三大队主要负责人,区人武部相关负责人,前锋爱众水务公司、前锋爱众燃气分公司、前锋爱众供电分公司、国网前锋供电服务站、电信前锋分公司、移动前锋分公司、联通前锋分公司、广电前锋分公司、人保财险前锋支公司负责人。

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规局,区自规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各1名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区地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并明确与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在区地灾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2 区地灾指挥部职责

区地灾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必要时动用区级物资储备和请求上级政府部门给予资金、物资支持;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的重要工作。

2.3 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在区地灾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区地灾指挥部具体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市、区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工作的政策和指示指令;组织编制全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协调区地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负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抢险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为区地灾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办理区地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地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承担区地灾指挥部和指挥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区地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地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完成。具体职责分工见附件2。

2.5 区地灾指挥部下设专项工作组

区地灾指挥部下设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相关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工作组各个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可根据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和应对需求,视情况增减相关编组设置。

各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区地灾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统计、汇总、分析灾(险)情、社情舆情和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地灾指挥部报告;及时传达上级指示精神;承办区地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区地灾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区地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武部、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规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应急抢险。协调部队、民兵、专业救援队伍、社会救援力量等抢险救援应急人员迅速赶往灾害现场,组织抢险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采取一定期限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人员避灾疏散以避免二次伤亡。完成区地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救灾物资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自规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调运抢险救援装备、物资,确保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完成区地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技术支撑组

牵头单位:区自规局

成员单位:前锋生态环境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驻守技术支撑单位;有关行业(单位)专家;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进行灾(险)情动态监测、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地质灾害现场灾(险)情会商研判,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现场及周边区域隐患巡排查和应急监测;开展应急测绘数据支持工作;开展气象预测,做好气象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开展水情和汛情监测;开展交通沿线、市政公用设施及周边区域应急排查与监测;根据灾情发展情况,调集或请求上级部门支援补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完成区地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通信电力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前锋爱众供电分公司、国网前锋供电服务站、电信前锋分公司、移动前锋分公司、联通前锋分公司、广电前锋分公司;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电力;调度应急通信、电力设备,负责应急抢险救援现场和受灾人员安置点的通信、电力保障。完成区地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交警三大队;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实施必要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协调组织优先运送伤员和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设备;为应急抢险救援现场与各级地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提供保障。完成区地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广电旅局;驻守技术支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体的应急调查,动态掌握灾(险)情;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会同技术支撑组研究后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初步预测,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措施建议,汇总后报区地灾指挥部;负责灾(险)情信息的收集、统计和核查工作;开展灾(险)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灾害损失,编制调查评估报告。完成区地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医疗机构等;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抢救和转送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实施灾区疫情预测,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做好灾害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完成区地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生活物资组

牵头单位:区发改局

成员单位:区商务局、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人保财险前锋支公司等;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前线救援力量、工作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伙食、临时住宿、设备用电等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及时组织调拨救灾物资,做好受灾人员抚慰工作;接收社会捐赠物资等。完成区地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自规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科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团区委、人保财险前锋支公司;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保障受灾群众吃饭、穿衣、饮水、住宿等基本生活需求,对安置场所进行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安全;负责应急响应结束后的清扫和现场恢复工作;负责因灾伤亡人员的善后、保险理赔等事宜;负责紧急转移人员的安置、补偿(包括征用物资的补偿)等灾后清理与处理事项。完成区地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秩序维稳组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交通运输局、交警三大队;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交通管制和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破坏应急救援行动的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设置警戒区域,劝离围观群众,组织危险区域人员撤离,维护地质灾害发生地社会秩序;按程序对人为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重大责任嫌疑人实施监控;做好现场指挥部、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避难和临时安置地等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完成区地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2)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文广电旅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规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导控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及救援情况;组织开展灾(险)情和抢险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灾减灾、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研判,加强舆情导控。完成区地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应对

3.1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3.1.1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1.2 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1.3 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3.1.4 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3.2 分级应对

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对;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应对;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在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委领导下,由区地灾指挥部负责应对。当地质灾害超出区地灾指挥部应对能力时,可由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3.3 响应分级

区级层面响应分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

3.3.1 一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级地质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1)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2)巨灾大难诱发的社会关注度高、危害大的次生地质灾害灾(险)情。

(3)发生跨镇(街道)的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4)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5)市级已先期启动二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一级响应由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区地灾指挥部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并按上级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3.3.2 二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区级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1)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2)巨灾大难诱发的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较大的次生地质灾害灾(险)情。

(3)市级已先期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二级响应由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指挥长同意,并向区政府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3 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趋势,由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并按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报批后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第四章 预防与监测预警

4.1 预防

4.1.1 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自规局会同应急管理、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4.1.2 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

根据已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和村(社区)干部以及受威胁群众,将“地质灾害隐患点防御预案表”“防灾工作卡”“避险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发到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每户受威胁群众手中。

4.1.3 隐患排查整治

严格落实“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制度,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技术支撑单位的作用,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开展动态排查。加强对地震、强降雨期间等重要时段的地质灾害巡排查,发现险情立即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并向上级部门报告。对发现的隐患,分轻重缓急,采取避险搬迁、排危除险、工程治理等分类处置措施,及时消除地质灾害威胁。

4.1.4 驻守技术支撑单位

每年汛期来临前应落实区级地质灾害驻守技术支撑单位,协助开展隐患排查、预案编制、群众转移安置、培训演练、应急调查与监测等工作,增强我区防灾力量。

4.1.5 培训演练

统筹区级相关部门、团区委、地勘单位及志愿者组织等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对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镇(街道)村(社区)干部、监测人员、志愿者、受威胁群众、工程建设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等进行全覆盖培训,提升防灾水平和应急避险能力。

4.1.6 综合治理

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的规模及威胁状况,分轻重缓急,采取避险搬迁、排危除险、工程治理等分类处置措施,加大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地质灾害威胁。

4.1.7 督导检查

适时派出工作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责任落实、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等,推动工作部署落地见效。

4.1.8 地质灾害预报

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预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改进预报信息系统,不断提高预报时效性和覆盖面。

4.2 监测预警

4.2.1 信息收集

区自规局、区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合作,同时密切衔接气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4.2.2 预警分级

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4.2.3 预警信息发布

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和气象服务机构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区政府。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向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专职监测员与群测群防员等发送预警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及电视媒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达到黄色预警或以上)。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范围和可能性大小。

4.2.4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传达至危险区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专职监测员和受威胁人员等;相关单位和受威胁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相关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防灾措施,抽查值班值守情况。

(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响应基础上,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和气象服务机构等部门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动态跟踪和信息收集。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加密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督促指导各镇(街道)、相关部门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准备。

(3)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响应基础上,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务局和气象服务机构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的动态变化和信息收集,强化会商调度,及时向预警区镇(街道)和区相关部门动态通报。指导预警区镇(街道)针对性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督促指导预警区镇(街道)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主动避让转移。区级驻守技术支撑单位、区级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等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4)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响应基础上,跟踪指导预警区镇(街道)24小时开展巡查、监测、预警,落实“三避让”“三个紧急撤离”等防灾措施。必要时派遣区级驻守技术支撑单位进驻预警区镇(街道),预备启动区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4.2.5 预警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险)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预警响应结束。

第五章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 报送流程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向群众示警,同时,向区政府及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情况。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应立即核实信息情况,然后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发生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核准信息内容,统一数据口径,在征得区政府同意后,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告。

5.1.2 速报时限

(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或接到辖区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应在1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政府及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快报。

区自规局应迅速判定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

(2)发生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上级部门及市指挥部办公室,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快报。

(3)发生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险)情时,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15分钟内电话报告上级部门及市指挥部办公室,35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快报。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间报送的,需同时报送迟报说明。

(4)区自规局应在地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将灾(险)情情况录入四川省地质灾害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5)加强事件跟踪调度,密切关注救援进展,及时续报相关情况。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需每天续报两次(8:30、16:00),续报直至抢险救援结束。接到要求核实有关情况的通知后,原则上要在10分钟内电话反馈,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灾害伤亡人数、灾害等级及救援情况发生变化的,要第一时间续报相关情况,灾害灾情稳定前,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灾情稳定后,按程序进行核报。处置结束后要有终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和报告采取的后续防范措施,总结报告须在7日内上报。

5.1.3 速报内容

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报告已采取的对策措施及请求上级支援事项。对地质灾害灾情的速报,还应包括伤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5.2 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果断组织干部群众避险转移、自救互救,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避险转移,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核实,对重要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调查并录像,提出抢险救援的重点,并按规定做好情况报告。

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灾情形势,提出启动区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支援力量进入预备状态。区地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迅速按照本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5.3 指挥部运行

5.3.1 一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在省级或市级抢险救灾指挥部或上级现场工作组领导下开展应对处置。先期处置阶段,实施以区地灾指挥部为基础的扩大响应,成立区级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人武部分管负责人、区自规局主要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并兼任有关工作组组长,其他区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或成员。

应急行动主要有:

(1)区抢险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援助。

(2)先期处置,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后迅速召开区抢险救灾指挥部会议。会议宣布启动区级地质灾害一级应急响应,了解地质灾害信息、发展趋势、抢险救援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地质灾害指挥部抵达灾区后,将指挥权限移交给市指挥部,相关工作组并入市级工作组,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3)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靠前指挥,实时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并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分赴重点区域现场督导;与市指挥部取得联络后,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4)在区地灾指挥部指导下组建后方协调中心,由副指挥长牵头负责。相关成员单位派员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有关工作;当上级现场工作组到达后,由市级指挥机构对市、区后方集中办公人员进行统筹、安排。

(5)区地灾指挥部相关工作组迅速到位,牵头单位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与市指挥部取得联络后,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6)区地灾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区级一级响应决定,协助编写应急处置工作简报,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有关工作组和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报道。

5.3.2 二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地灾指挥部负责从常态组织体系中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成立区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人武部分管负责人、区自规局主要负责人、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其他区级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的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副组长或成员。

应急行动主要有:

(1)区抢险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报告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长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后迅速召开区抢险救灾指挥部会议。会议宣布启动区级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了解地质灾害信息、发展趋势、抢险救援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靠前指挥,对抢险救援工作集中领导,并视情况派出工作组分赴重点区域现场督导。

(4)区抢险救灾指挥部相关工作组迅速到位,牵头单位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区抢险救灾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二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应急处置工作简报,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有关工作组和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报道。

5.4 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5.4.1 加强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开展应急值班值守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与气象服务机构加强开展灾区气象条件监测和天气趋势预报,动态发布灾区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5.4.2 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

督促、指导事发地镇(街道)按照群测群防有关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危除险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

5.4.3 开展灾险情监测与研判

组织专业技术支撑单位及专家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现场应急调查和监测预警,对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和监测;会商研判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及发展趋势,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5.4.4 开展灾险情调查评估与报送

开展地质灾害灾(险)情详细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送灾(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4.5 开展人员搜救

组织基层自治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调配挖掘机、铲车、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视情况需要,按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支援抢险救援力量。

进入灾害现场进行抢险救援的人员必须充分了解灾害现场的区域地质环境特点、气候特点和可能存在的危险源等,在进入灾害现场前必须要佩戴头盔等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携带必要的生活医疗用品,灾害现场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监测预警。同时,未进行相关专业培训的人员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不得冒险进入灾害现场;应避险单独作业,应尽可能和有同类环境作业经验的人员一起作业;情况不明时,不得冒险进入灾害现场盲目施救,必须在做好自我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后方可施救。

5.4.6 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结合地质灾害灾(险)情评估和趋势研判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专业技术队伍采取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措施,延缓灾害发展进程,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造成二次伤亡。

5.4.7 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

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因医治不及时导致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及时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及时对灾害发生地现场、受灾群众安置点等环境进行防疫消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及时开展灾后心理危机援助。

5.4.8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对安置场所进行地震、洪灾、地质灾害等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安置场所安全;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衣物、棉被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5.4.9 抢修基础设施

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5.4.10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做好社会治安风险监测、矛盾纠纷化解,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11 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

统筹做好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5.5 信息发布

区地灾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公开报道的重要信息,由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核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成因、性质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核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情况;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由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商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重要信息发布前,须征求区委宣传部意见。

重要信息涉及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或发布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信息的,由市地灾指挥部发布。

5.6 响应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宣布终止响应,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第六章 后期处置

6.1 灾情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区地灾指挥部组织区自规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灾害损失,查清事件的起因与过程,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按程序报送区政府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必要时,可请求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导开展灾情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并根据灾害损失实际,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区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 物资及队伍保障

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救灾所需的抢险救援物资、医疗物资、生活物资等保障工作。组织落实应急队伍和人员,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能力。

其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调配常规抢险救援物资,负责重型救援设备的协调,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铲车、吊机、移动泵车、强排车、大功率发电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千斤顶、液压钳等破拆工具,无人机、照明灯具、生命探测仪等搜救仪器;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保障医疗物资,包括但不限于救护车、医疗器械、急救药品、血浆等医疗物资,口罩、消毒液、杀菌药品等防护防疫物资;区发改局、区商务局负责保障生活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用水、帐篷、衣物、棉被、移动厕所、消防设备器材、生活必需品等物资。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保障

区经信局牵头,组织协调灾区各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保障应急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参与应急处置的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抢险救援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络员,实现部门间相关信息互通共享。

7.3 资金保障

年初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发生地质灾害时,及时安排拨付相关资金。处置突发地质灾害所需经费,按照地质灾害等级、现行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第八章 预案管理和更新

8.1 预案管理

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范围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预案更新

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结合上位预案修订情况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修订或更新本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章 责任和奖惩

9.1 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和奖励。

9.2 责任追究

对因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两个坚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

三个转变: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三避让: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

三个紧急撤离: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要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要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要紧急撤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广安市前锋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图

附件2

广安市前锋区地质灾害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

一、区地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预 留     区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蒋国红   区人武部副部长

                   游志虹   区自规局局长

                   陈登林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   陈 建   区政府办联系负责人

                李 伟   区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叶明飞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代述云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陈 余   区自规局机关党委书记

                李志强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陈恳    区财政局局长

                蒋建新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何建明  区住建局局长

                邓洪    区发改局局长

                杨琳    区民政局局长

                邹剑    区水务局局长

                庞欣诣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吴思国  前锋生态环境局局长

                刘长河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勇    区文广电旅局局长

                宋开明  区教科体局局长

                侯勇    区经信局局长

                付向琴  区商务局局长

                黎文滨  区卫生健康局局长

                张福林  区人社局局长

                王 莺   区医保局党组书记

                唐向军  区乡村振兴局局长

                罗 钧   区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罗 乙   区旅游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周 杨   团区委副书记(主持工作)

                陈江国  交警三大队大队长

                王建宇  区人武部参谋

                胡 劲   前锋爱众水务公司董事长

                刘德元  前锋爱众燃气分公司总经理

                黄旭洋  前锋爱众供电分公司总经理

                苟青松  国网前锋供电服务站站长

                刘光伟  电信前锋分公司总经理

                代 伟   移动前锋分公司总经理

                雷淑娥  联通前锋分公司总经理

                杨绍华  广电前锋分公司总经理

                唐中强  人保财险前锋支公司总经理

区地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规局,游志虹兼任办公室主任,陈余、李志强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区地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如因工作调整、职务变动,由继任者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二、区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组织部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党组织的党员干部的应急动员、人员调配等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党员干部有序轮换,做好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党员干部的日常考察考核。

区委宣传部负责第一时间从区应急指挥部获得权威信息,实时、准确、全面、客观地进行宣传报道,监测及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和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发布消息,回应社会关切。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含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担负人员搜救、抢险救灾与隐患消除等任务;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

区发改局、区商务局负责储备和紧急调运食品、饮用水、衣物、棉被、帐篷、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进入灾区,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进入灾区进行抢险救援,负责统筹调配发电机、千斤顶、液压钳、无人机、照明灯具、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和协调装载机、挖掘机、运输车等工程机械入场救援,协调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协调市气象部门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为灾害的救援处置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区自规局负责地质灾害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全面分析评价受地质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和潜在经济损失,按照地质灾害分级报告的规定,审核上报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对必要的应急处置工程进行技术指导。

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对遇险人员进行搜救,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稳定。

交警三大队负责疏导交通,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和道路保畅,保证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事件中因受灾造成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组织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前锋分公司、移动前锋分公司、联通前锋分公司、广电前锋分公司等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

区教科体局负责灾害发生时做好在校学生的安全管理和疏散工作,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区级负担经费的保障落实,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经费进行监督管理。

前锋生态环境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并加强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支持。

区住建局负责对受灾建筑物的损坏程度进行评估,并报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建设质量安全监督。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道路及设施,确保灾区道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对影响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地质灾害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避免水利工程遭受或引发地质灾害。

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及保险机构负责地质灾害涉及单位及参与抢险救援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医疗保险及保险理赔等有关工作。

区文广电旅局、区旅游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指导景区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团区委负责做好共青团员、社会志愿者的动员、招募、管理、组织等相关工作,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共同做好隐患排查、培训演练、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人员转移、安置群众等相关工作。

前锋爱众水务公司、前锋爱众燃气分公司、前锋爱众供电分公司、国网前锋供电服务站负责所辖区域损毁供水、电、气设施设备的修复,确保灾区水、电、气正常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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