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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6-16 17:44
- 来源: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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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印发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神,“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规范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需要,结合前锋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参照市级政策制定了《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区政府办高度重视《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从2023年12月开始研究撰写拟稿,至2024年1月市级文件印发后,根据文件要求对文稿进行反复修改,9月书面征求区级各部门意见后,形成了《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初稿。2024年10月30日,我单位将《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提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2024年11月5日,区司法局出具《广安市前锋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合法性审查意见(前区司审﹝2024﹞71号),2025年5月28日,《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经广安市前锋区三届区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三届区委第161次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处置方式、资产处置原则等。
第二章处置权限和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权限。区财政局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审核;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或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第三章处置方式和程序,明确了资产处置方式和具体程序,并提出资产处置应提交的材料。
第四章处置收入,明确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费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区级国库。
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了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办结时限以及几类特殊情况资产处置情况作出规定。
四、主要变化
第九条第(六)项、第三十九条为市上没有的内容。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增加了第九条第(六)项“撤销或者合并的机构,资产处置由牵头部门向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后,按有关规定审批”,增加了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处置后,须向区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交处置办结情况和备案资料,原则上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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