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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9-08 17:13
-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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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蒋**,女,汉族,19**年1月12日出生
住 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永前大道888号北城印象13楼
法定代表人:杨承兴,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3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案件审理中本机关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愿并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书,本机关决定自2025年3月5日起中止本案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后因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本机关决定从2025年7月28日起恢复案件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恢复审理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对广安市前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书》进行核查,并撤销该《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书》,同时要求对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1.原《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书》处理过程存在瑕疵。在原违建认定过程中,被申请人未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执行。例如被申请人在《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书》说明:截止2024年10月19日,刘*已对违建楼梯及二楼平台围墙等已确认违建部分进行了全部拆除。但是申请人在2024年12月12日和2025年1月15日现场查看时,原申请人并未对违建做出相应拆除处理。在告知申请人违建认定结果时,却说全部拆除,也未充分说明认定的依据和标准,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这种程序上的不规范严重影响了违建认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且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2.新证据的出现。近期,申请人收集到了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建筑被认定为违建。这些新证据在原违建认定过程中并未被提交和审查,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具有关键作用。综上所述,一是原《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书》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和事实认定错误,新证据的出现也进一步表明该违建认定不符合事实。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部门提出违建复核申请,恳请贵部门依法对该违建认定进行核实并撤销原《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书》。二是恳请贵单位责令前锋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上述违法乱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有效的执法措施,责令违法建设者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恒顺星城*****茶坊违章搭建行为影响申请人的二楼居民的生活质量,特别是本住户房屋采光,视线,屋内空气通风。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威胁着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房屋的商品价值。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和影响,申请人纸质违法乱建申述书交了两个月要求其拆除违章搭建,但被申请人始终没有按照违建依法处理此事。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局提起复议申请,请求依法解决。
被申请人答复称:1.涉案投诉举报处理基本情况。2024年7月2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反映恒顺星城**路***号(*****茶坊)门市业主(刘*)在二楼公共平台违规搭建的问题。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相关情况。经现场核实,发现刘*在二楼公共平台搭建彩钢棚红砖围墙、楼梯情况属实。经调查核实,彩钢棚系因门市二楼平台漏水,经多次维修补漏无果后,刘*与恒立清算组协商并经红辉社区、大佛寺街道办事处现场核实并认定情况属实后搭建,属民生需求;红砖围墙与楼梯系未取得许可搭建,属于违章搭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向刘*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尽快对违建进行整改,因高温天气原因,刘*表示高温天气后对违建进行拆除整改。2024年9月2日,申请人再次向12345市民工作服务平台反映恒顺星城**路***号(*****茶坊)门市业主在二楼公共平台违规搭建的问题。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赓即到现场处置,并于2024年9月5日向其发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于2024年9月12日前对违建进行拆除;后续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多次督促刘*对剩余违建进行拆除,并于2024年10月12日再次对刘*进行了约谈。截止2024年10月19日,刘*已对违建楼梯及二楼平台围墙等已被确认违建部分进行了全部拆除。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书》不予认可,要求对彩钢棚以及剩余部分红砖围墙进行拆除。因刘*二楼平台漏水情况属实且多次进行防水补漏措施无果,搭建彩钢棚进行防雨遮漏属于民生需求。2025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再次现场约谈刘*,对其进行了沟通协调,刘*承诺本月内对剩余部分红砖围墙进行拆除,并对彩钢棚进行降低高度整改。
2.投诉举报处置程序合法。在处置本投诉举报中,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蒋**的举报后,赓即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相关情况,并按照《广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限期拆除违法建设流程相关事宜的通知》(广城执发〔2018〕92号)对相关违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积极督促刘*进行拆除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对申请人蒋**进行了回复。因彩钢棚确属民生需求,未确认为违章搭建,被申请人正在积极协调刘*对彩钢棚进行整改。被申请人完全按照违建处置相关程序和法律要求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核实处置,不存在申请人指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25日,申请人与广安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商品房坐落于广安市前锋区滨河南路91号恒立恒顺星城1幢2单元2层2-2-2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单独所有,申请人系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本案中,恒顺星城**路***号(*****茶坊)门市业主(刘*,被投诉举报人)二楼公共平台与申请人房屋相邻,二楼平台搭建的彩钢棚可能对申请人的通风、采光等相邻权产生影响。2024年7月2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现场反映刘*违规搭建问题;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到现场核实相关情况。2024年8月1日,申请人现场递交《违法乱建申诉书》至被申请人处,主要内容为恒顺星城**路***号门市业主刘*在二楼公共平台擅自搭建的彩钢棚属违章建筑,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由刘*承担因违法乱建行为造成的相关费用。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向刘*发出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前区综执责改通字〔2024〕第022号),并督促刘*拆除违章建筑。截至2024年10月19日,刘*对楼梯、扶手围栏全部予以拆除。
2024年10月14日因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违法乱建申诉书》予以书面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职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12月9日,本机关依法审理后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违法乱建申诉书》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书》。2025年1月17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受理后于2025年3月5日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达成初步调解意愿并于当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书,本机关决定自2025年3月5日起中止本案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2025年3月6日被申请人函告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自规局”),请求其对刘*于二楼平台搭建的彩钢棚是否属于违规搭建进行鉴定;2025年3月11日,区自规局复函认定“刘*二楼平台搭建的彩钢棚未取得规划手续”。2025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前区综执责改通字〔2025〕第003号),要求刘*于2025年3月3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5年4月1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复核整改情况,发现刘*于二楼平台搭建的彩钢棚保持之前原状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彩钢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依法对刘*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门市二楼平台搭建彩钢棚的行为立案并开展调查。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后于2025年6月25日向刘*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前区综执拆告字〔2025〕第001号),告知刘*拟作出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及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25年7月1日被申请人向刘*作出《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前区综执拆决字〔2025〕第001号)。因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已消除,本机关决定从2025年7月28日起恢复案件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分别送达了《恢复审理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违法乱建申述书》、申请人提供的违章搭建图片打印件(8张)、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平台搭建围墙整改前后照片打印件、搭建楼梯整改前后照片打印件、平台彩钢棚及相关搭建申请材料照片打印件、2024年7月29日被申请人现场核查照片打印件、2024年9月5日被申请人现场发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前区综执责改通字〔2024〕第022号)照片及《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前区综执责改通字〔2024〕第022号)原件照片打印件、2024年9月12日被申请人现场核查违建拆除情况照片打印件、2024年9月13日电话告知申请人违建拆除进度通话记录截图、2024年9月14日至10月12日被申请人约谈并多次督促刘*对违建进行整改照片打印件、2024年10月16日楼梯部分拆除情况照片打印件、2024年10月19日楼梯拆除情况照片打印件、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恒顺星城**路***号(*****茶坊)二楼平台建(构)筑物规划认定的复函复印件、《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前区综执责改通字〔2025〕第003号)、《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前区综执拆告字〔2025〕第001号)、《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前区综执拆决字〔2025〕第001号)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除行政相对人外,还包括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本案中,申请人所居住的房屋与案涉违规搭建物左右相邻,对申请人的通风、采光及居住环境等相邻权会产生一定影响,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书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请求被申请人履行违章建筑查处职责,属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申请人具备提出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有权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四川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执法部门举报;执法部门应当登记并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或者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根据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的《广安市前锋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广安市前锋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管理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为正科级。”第四条:“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责是:(二)负责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范围内的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建设、生态环保、住建领域招投标、自然资源、民族宗教、档案、粮食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被申请人作为依法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有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实名举报,应当开展调查,若举报内容属实,应当对违章建筑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申请人所提交的《违法乱建申诉书》中明确提出要求对恒顺星城**路***号二楼公共平台搭建的彩钢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但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书》中仅对恒顺星城**路***号(*****茶坊)二楼公共平台搭建的红砖围墙及楼梯认定为未取得许可的违章建筑,也告知了对该部分违章建筑的处理情况,但对彩钢棚是否为违章建筑、是否已依法作出处理未进行明确认定和答复,在向本机关答复时亦未提供对彩钢棚进行了违章建筑的认定及调查处理的相关证据资料。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包含的违法线索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但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对彩钢棚属于违章建筑作出明确认定,并履行了立案、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同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已明确知晓该处理结果,故本机关无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之必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2024年12月12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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