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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6-10 17:19
-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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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女,汉族,19**年2月10日出生
住 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 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大佛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未答复《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补偿认定申请书》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逾期不答复申请人《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补偿认定申请书》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定责任,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6组有合法耕地和房屋。现因西渝高速铁路项目,申请人的耕地和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申请人被征收0.918亩耕地,申请人符合《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补偿资格,申请人多次与镇政府、村委会沟通未达成一致。2024年12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补偿认定申请书》,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资格进行书面认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的申请,既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也未对申请人进行任何答复,此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系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1月9日,申请人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对其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资格进行书面审核认定并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补偿的申请,称她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6组有合法耕地和房屋。现因西渝高速铁路项目,其耕地和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被征收0.918亩耕地。2025年1月15日下午,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了解基本情况,并告知其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资格认定的部门和认定程序。2025年3月14日上午,被申请人再次联系申请人,并告知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所属镇政府报送的申请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相关资料,待收到资料后将按规定程序办理。2025年3月20日上午,被申请人前往申请人所属镇政府核实相关情况,并于当日第三次联系申请人,告知仍未收到镇政府报送的相关资料。
经审理查明:2024年12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补偿认定申请书》,提出对其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资格进行书面审核认定并依法给予社会保险补偿的申请。称她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6组有合法耕地和房屋。现因西渝高速铁路项目,其耕地和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内,被征收0.918亩耕地。2025年1月15日、2025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先后向申请人电话告知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资格认定的相关部门和认定程序,截止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被申请人未收到相关镇政府报送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相关资料。2025年3月28日,本机关依法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先后于2025年1月15日、2025年3月14日电话告知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资格认定的相关部门和认定程序的事实均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补偿认定申请书》1份;2.申请人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表1份;3.申请人村组红线内土地登记表1份;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通话记录1份;5.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通话录音光盘1张;6.被申请人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补偿认定申请书》办理情况复印资料1份;7.复议机构与申请人通话录音。
本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补偿认定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第二大点保障对象及《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人员资格的认定程序为被征地村组拟定享有征地补偿安置资格花名册→公安部门核对拟定享有征地补偿安置资格花名册→被征地村民大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认定具有享受征地补偿安置资格的人员并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出具审核备案意见→自规部门计算被征地安置人员数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提出被征地安置人员名单→乡镇人民政府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自规部门核定安置人员数量→区人民政府审定。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资格的认定并非被申请人职责所在。
争议焦点二是对于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如何答复问题。由于政府部门职能分配的复杂性,不宜过度苛求相对人对行权部门的准确性。回应社会公众的呼声,满足公众知情权,为公众提供必要的行政指导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因此,即便不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也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回复相对人,作必要释明和指导。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补偿认定申请书》后,按照内部程序依法阅办,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失地农民社会保险资格认定的相关部门和认定程序,已经履行了答复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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