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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8-20 17:26
-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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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徐**,女,汉族,19**年10月17日出生。
住 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新桥乡******
被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广安市前锋区工业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徐**,女,汉族,19**年10月17日出生。
住 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新桥乡******
被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址:广安市前锋区工业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到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6月16日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到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被征收村民,
为核实前锋区2017年第5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合法性,于2025年4月23日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0项征地相关文件(含征地批文、补偿方案、红线图等需盖章材料)。被申请人4月25日签收后,于5月16日要求申请人缴纳1240元信息处理费。申请人认为该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申请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和土地征收的应主动公开,被申请人未主动公开违反法定职责。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可收费,本案信息属主动公开内容且未超范围,四川省政府公开同类信息亦未收费。被申请人未依法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更未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信息、指引查阅或说明理由,而以收费为由变相拒绝;即便页数过多,被申请人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提供电子查阅等替代方式,而非直接收费。综上,被申请人拒不公开信息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侵害申请人知情权。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机关的答复通知书后十日内,未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23日,申请人通过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广安市前锋区2017年第5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项目的征地批文,建设用地项目承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红线图,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供地方案,拟征地公告、征地公告,2016年房屋被拆之前该房屋位置上的卫星遥感影像、航拍图”10项资料。2025年4月25日,被申请人签收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6月1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为由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2025年6月16日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发出答复通知书于当日送达,截至行政复议决定作出时被申请人未提交行政复议书面答复和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5日签收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到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未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事实客观存在,且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期内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到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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