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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9-03 17:35
  •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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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男,汉族,19**年1月18日出生

住  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

被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龙塘街道办事处

地  址:广安市前锋区前红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梅川,该处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6月4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依法受理。

2025年8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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