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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9-03 17:35
-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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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男,汉族,19**年1月18日出生
住 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小井乡******
被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龙塘街道办事处
地 址:广安市前锋区前红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梅川,该处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5年6月4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7月11日依法受理。
2025年8月27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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