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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10-09 11:33
  •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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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邓**,男,汉族,19**年11月27日出生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6组(原920号)

被申请人: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

 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工业39

法定代表人:李建秋,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710日警情处置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717日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法定职责,对破坏申请人合法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清相关人员的身份,并予以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其在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村有0.826亩耕地在西渝高铁项目征地范围之内。在没有经过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2024710日,申请人该耕地被不明人员强挖。申请人拨打110报警后,被申请人及时赶到场,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阻止不明人员的非法挖掘行为,也不对不明人员的身份进行调查。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的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不存在申请人说的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的情形。20247108时许,市公安局“110”平台转警称(报警电话19182629788):“在前锋区****6组,我的田地被人挖了,需要处理。”**派出所接警后,指派值班人员至现场处警。在处警过程中,民警向**村村支书刘**及报警人邓**了解到该警情涉土地被征迁及西渝高铁工程建设等情况。同时,民警在现场发现两台挖掘机停放在田里,邓**站在田里称其被征地土地补偿未到位不允许他人挖田。民警当场告知邓**对本次纠纷的合法维权途径,并电话联系镇拆迁办及村干部到场处理。在镇村干部到现场与邓**沟通后,两台挖机离开现场,邓**也自行离开。当日12时许,邓**再次拨打“110”报警,处警人员到达现场发现报警人邓**以及区、镇、村各级干部和挖机施工人员及个别围观群众均在现场,田里又停放了两台挖机。邓**仍站在田里称其被征地土地补偿未到位不允许挖机挖田,相关工作人员轮流对邓**宣传解释土地征收及补偿政策,经过双方一个多小时的沟通,民警也进一步告知其所报警事项涉及西渝高铁施工项目属于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其可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合法维权,邓**自行从田里出来,后双方均自行离开现场。

在处置本警情中,被申请人接到市公安局110”平台转警后,指派处警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处警民警在了解情况后当场告知所报警情系因土地征收引发的纠纷,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维权,并联系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到场进行处理,申请人本人两次均自行离开现场,公安机关完全是按照警情处置程序和法律要求履行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接申请人报警后,及时组织民警处警,民警到达警情现场后仔细了解情况,严格按照《四川省公安机关警情处置程序规定》进行处警,并告知申请人土地征收的补偿问题,可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维权,不存在申请人说的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的情形,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710829分接到广安市公安局“110”平台转警称(报警电话19182629788):“在前锋区****6组,我的田地被人挖了,需要处理。”同日126分再次接到广安市公安局“110”平台转警,与829分报警当事人和事由均相同。两件警情均为申请人与推进西渝高铁项目(前锋区段)政府工作人员对征地事宜引发的争执。被申请人派出机构**派出所民警在接到广安市公安局“110”平台转警指令后均及时到达现场,询问争议双方现场情况,劝导申请人冷静处理问题,并协同现场负责西渝高铁项目(前锋区段)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及**村干部一起处理争议,向申请人说明西渝高铁项目的意义,解释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同时明确告知申请人该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其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寻求救济。在两次警情处置中,申请人经过被申请人等劝说均自愿离开现场,并将接处警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书面告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333号)复印件一份;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复印件一份;3.《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西渝高铁康渝段站前十标项目部第十二批次临时用地的批复》(广自然资规函﹝202444号)复印件一份;4.《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段(前锋区段)工程建设用土地公告》复印件一份;5.郑勇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6.户籍信息详情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接处警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8.接处警登记表复印件一份;9.执法现场视频刻录光盘一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根据国法秘函〔2005256号复函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先后两次接到110处警指令后,均及时派员处警经现场调查发现现场人员系前锋区政府、**政府负责西渝高铁项目(前锋区段)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及**村干部,申请人报警需处理的挖田行为确系**镇推进西渝高铁项目(前锋区段)对被征收土地表面进行清理的执行职务行为,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现场告知申请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可依法寻求相关部门予以救济,属已履行告知与说明理由职责,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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