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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12-12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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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蒋**,男,汉族,19**年9月19日出生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24

被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大佛路333

法定代表人:张福林,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85日不履行办理病退业务职责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829日收悉。202493日本机关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20249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补正材料,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不予办理病退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

2.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2024930日前给申请人办理病退手续(即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保险责任)。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48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书、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年满53岁)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病退手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是个体参保户,不是企业职工(无劳动关系),不符合国办发﹝1978104号文的第一条规定为由,拒绝办理病退手续。理由:1.病退,顾名思义,因病退休,其实只包含两层意思:一个是病情要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个意思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买满15年,只要符合这两个核心条件就叫病退。是不是在职企业职工并非是办病退的决定性因素,在职企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相对于被申请人来说是同一险种下两个并列的参保对象,二者在被申请人面前权利义务对等,前者能办病退,同理后者亦能办病退。2.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缴纳的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故被申请人应当把申请人认定为企业职工(或视同企业职工)。3.1978年颁布国发《(1978104号文件》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没有覆盖个体参保人员,如今国发(200538号文件第三条已经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覆盖了个体参保人员,故病退范围也应该自动覆盖个体参保人员,即企业职工的所有养老保险待遇也应该自动覆盖个体参保人员。国发(200538号文件末尾明确规定:“已有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按本决定执行”。即新政策出来就不适用老政策,故个体参保人员自动符合办理病退。4.病退并非内退、退职,无需建立劳动关系,病退待遇是被申请人(社保机构)发放,只需要建立养老保险关系。5.因病达到退休(病退)和因年龄达到退休(正常退休)都是正式退休,都是属于养老待遇问题。人社部微信公众号上明确指出:“企业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一样”。证明二者享受同等待遇(包括法定退休前、后的待遇都是一样的)。即二者同等都能办病退。6.被申请人依据的是以前的老文件,不能作为拒绝办理病退的理由。7.被申请人202485日收到申请人办病退的材料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鉴定结论书(广安劳鉴2024335号)、广安市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广安市人民医院病情诊断书、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缴满15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书”。8.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申请人本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广安劳鉴2024335号),已经证明申请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再次补正材料(前人社审补字20241号)属于被申请人单方的附加材料,不属于法定材料,不能作为拒绝办病退的理由。法定材料(即法定要求)就只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年满50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买满15年”。人事档案只有办特殊工种的提前退休才提供,主要证明工种名称及工龄。被申请人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就不需要人事档案,同理办病退时也无需人事档案,申请人已经咨询了电话08262889193的。9.申请人20249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因病提前退休申请表、独生子女光荣证、养老金待遇申领表、申请人2寸照片,被申请人202496日收到。法定办结时间15个工作日,据此2024930日前被申请人应该给申请人办理病退手续。10.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表的背面填表说明中的第5款写明:“个体申报人员,企业申报意见无需填写”。这句话也证明个体参保人员可以办病退。11.可以参照云南省关于个体参保人员办病退的办法给申请人办病退,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搜云南省退休“一件事”可知办法。

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确保申请人的保险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85日,申请人经向被申请人电话咨询其情形是否符合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政策以及需要的手续后,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书(广安劳鉴〔2024335号)、委托书、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病情诊断书及病历资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寸寸照。因提交材料不齐,被申请人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有关程序。

202496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邮寄提交的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表、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申领表、独生子女证。2024910日,被申请人发出了《提前退休补正材料告知书》(前人社审补字〔20241号),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及时间要求,截止补正期满,未收到任何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等材料记载申请人为个体参保人员。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参照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因申请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应为60周岁,不符合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身份条件,被申请人于2024925日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并于104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依据蒋**提交的《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记载,20228月至20247月期间蒋**个人参保账户不存在单位缴费情况。根据广安市前锋区养老保险中心出具的《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记载,蒋**为被征地失业农民,共缴费180个月,其中2014年一次性趸缴月数168个月,参保人个人缴费累计月数12个月。综上,可以确定蒋**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

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家和省规定的行业企业等实行省级管理的除外),其辖区内实施范围为:(一)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全部职工(简称企业和职工,下同);(二)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三)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之规定,将企业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区分为两个不同的参保主体,并在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方面有不同规定。

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十五年。”第四十条“按照省政府《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841号)规定: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参照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之规定,男性个体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蒋**作为个体参保人员,其年满60周岁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五十四条19951231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企业职……19961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因病提前退休”五十七条“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企业职工、困难国有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职工,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并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提前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之规定,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前提是本人在单位工作并以企业职工身份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是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企业职工、困难国有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职工。蒋**非企业职工、非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企业职工困难国有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职工,其作为个体参保人员不能办理因病提前退休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第一条“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人(含个体参保人员),均可申领病残津贴。”之规定,蒋**为申领病残津贴,于2024311日向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了《广安市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上记载被鉴定人姓名为蒋**,岗位类别为个体,鉴定类别为领取病残津贴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4529日作出《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书》(广安劳鉴〔2024335号),鉴定结论书上记载被鉴定人为蒋**,用人单位为个体参保人员,鉴定结论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02463日,蒋**向广安市前锋区养老保险中心提交《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书》(广安劳鉴〔2024335号)、《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等材料,广安市前锋区养老保险中心于202464日审核通过,同意自20247月起每月支付蒋**病残津贴942.23元。目前广安市前锋区养老保险中心已按时足额向蒋**发放20247月、8月、9月的病残津贴。

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925日对蒋**作出不予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决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蒋**申请因病提前退休不予办理的通知书》事实清楚,证据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依法审查并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办理因病提前退休决定

审理申请人为个体参保人员,2014年申请人以征地失地农民(新)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趸缴纳了168个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个人缴纳2014年度112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账户共计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80个月。

202485日,经申请人通过电话向被申请人咨询因病提前退休政策和办理手续后,向被申请人邮寄邮件一封,邮件内有: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书(广安劳鉴〔2024335号)、委托书、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病情诊断书及病历资料、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寸寸照。被申请人收到该封邮件后经审查发现无相关申请表或者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于是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提交材料及有关程序202493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邮寄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表、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申领表、独生子女证。202496日,被申请人收到邮件。2024910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发出了《提前退休补正材料告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提供以下资料:1.提供企业职工人事档案原件;2.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相关佐证资料;3.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的完整病历资料;4.以企业职工身份申请的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书。2024912日申请人收到该邮件,截止补正期满,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

2024925日,被申请人以不符合因病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条件为由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办理该业务的决定并于2024926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2024108日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补充的证据资料:《广安市前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蒋**申请因病提前退休不予办理的通知书》复印件1份、四川政务服务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申请事项受理条件等内容的截图打印件1份、贵阳市12345短信回复截图打印件1份、云南省“退休一件事”截图打印件1份。20241010日行政复议机关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时,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不予办理病退文件(《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841号))的合法性、合理性;20241011日行政复议机关再次通过电话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多次询问申请人的真实意愿,申请人确认其自愿放弃“请求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病退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行政复议请求,即放弃对被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所涉及的《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841号)2个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请求,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病退手续。

另查明广安市前锋区养老保险中心于202464日审核通过蒋**的病残津贴申请,自20247月起每月支付蒋**病残津贴942.2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四川省养老保险历年缴费信息打印件1份;2.申请人向被申请第一次邮寄申请病退材料邮寄单及第二次邮寄申请病退材料邮寄单复印件各一份;3.四川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复印件1份;4.《因病(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结论书》(广安劳鉴﹝2024335号)复印件一份;5.委托书1份;6.病情诊断书及病历资料复印件一份;7.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1份;8.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9.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表复印件1份;10.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申领表复印件1份;11、独生子女证复印件1份;12.《广安市前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补正材料告知书》(前人社审补字﹝20241号)及邮寄送达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13.《广安市前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蒋**申请因病提前退休不予办理的通知书》复印件1份;14.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15.《广安市前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蒋**申请因病提前退休不予办理的通知书》复印件1份;16.四川政务服务网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申请事项受理条件等内容的截图打印件1份;17.贵阳市12345短信回复截图打印件1份;18.云南省“退休一件事”截图打印件1份;19.病残津贴申报审批表复印件1份;20.病残待遇核定表复印件1份;21.病残津贴发放审批表及待遇支付明细复印件1份;22.广安市因病(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复印件1份;23.行政复议机关听取意见音频(四段)。

本机关认为1.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听取意见过程中自愿放弃对被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请求,因此该请求本机关不再审理。

2.申请人202485日经电话咨询后向被申请人邮寄的材料中无相关申请表或者申请书,未明确提出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意思表示,不视为正式提出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申请。经被申请人电话告知需补充材料后,202493日申请人补充邮寄四川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申请表、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申领表,此时视为正式提出申请。2024910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发出了《提前退休补正材料告知书》,截止补正期满,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202492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办理该业务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八条,被申请人办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3.首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之规定,退休人员包含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中的工人,当时未囊括个体户参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三条的规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并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但对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没有具体规定。其次,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第十一条之规定,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第一条之规定,明确将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划分为个体参保人员。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对象为企业职工。申请人系个体参保人员,非企业职工,不在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对象范围内。因此,目前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四川省相关规定暂未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纳入病退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办理病退请求无相关依据。同时根据《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第三十七条及四十条规定,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参照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中“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的规定,申请人系个体参保人员,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首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满十五年。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广安市前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蒋**申请因病提前退休不予办理的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提出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2024930日前给申请人办理病退手续”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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