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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10 09:21
- 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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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府复议〔2023〕5号
申请人:陈某,住址广东省兴宁市福兴街道办事处锦华村赤硃岭下陈屋3号,公民身份号码441481**********90。
被申请人: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弘前大道350号管委会前排2层。
法定代表人:李道平,该局局长。
第三人:广安市前锋区川澜超市(被投诉人),经营地广安市前锋区滨河东路418号,经营者周祖云,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6。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事件单号:1511603002023033167826059),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后,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做出结案反馈的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2.撤销被申请人的结案反馈,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调解意见及回复。
申请人称:2023年3月31日,申请人实名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商家售卖过期饼干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4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回复,且未通过任何途径联系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相关程序规定,作出结案反馈的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职责,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回复的告知形式符合法定要求,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
本府经复议查明:2023年3月31日,申请人在广安市前锋区川澜超市购物后,发现其中一包饼干存在过期问题,并向全国12315平台投诉。申请人希望得到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同时商家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
202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接收全国12315平台登记并进行办理,经被申请人核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132次,举报39次,另查明申请人在2023年3月31日分别在“前锋区川澜超市”“邻水县杜芬副食”2处购买到过期食品,2023年4月1日分别在“前锋区美佳超市”“前锋区代市镇雄川副食店”“广安区祥蓉副食店”“前锋区美惠佳超市”4处购买到过期食品,2023年4月2日分别在“广安区宏佳超市”“武胜县锦浩副食”“武胜县罗三轮副食小卖部”3处购买到过期食品。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短期时间内从异地前往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区、武胜县、邻水县、华蓥市不同地点高频率多次异地购买到过期食品,与正常消费习惯不符合,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主要是为通过购买过期食品获得相关赔偿。
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投诉事宜不予受理。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后不服,向本府申请复议。
以上事实有《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被申请人提供的“全国12315平台办理、查询情况”“陈彬2023年在广安市投诉举报明细”“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明。
本府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投诉做出处理,并通过调查核实,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累计投诉132次,举报39次,自2023年3月31日至4月2日短短三天在广安市辖区内9次购买过期食品进行投诉,与正常消费习惯不符,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商品。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对申请人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并通过平台反馈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行为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适当,本府予以支持。但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应完善不予受理原因,在今后投诉处理中应当规范此类行为。
同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什么证据都不收集、违反相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与事实不符,请求确认违法并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本府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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