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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5-04-16 09:31
  •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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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标准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规定

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对工贸企业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对非煤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非煤矿山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煤矿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

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生产经营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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