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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政策

来源: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5-22

一、哪些儿童可以被收养?

答: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收养人应该具备的条件?

答:收养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无子女或者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需要同时注意的问题有: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三、申请收养登记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对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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