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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11-12 09:14
- 来源:区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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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十三:重大隐患
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某镇某村开展检查时,发现该村某小区后山崩塌险情点未设置警戒标示。按照《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该地点违反第十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为基础的群测群防体系,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和驻守支撑专业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群测群防员和村(居)民进行地质灾害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提前、主动、预防避让的应急能力。对群测群防员应当给予适当履职补助,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监测预警设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作发放地质灾害相关提示通知和警示标识标牌,组织受威胁人员开展防灾培训、避险转移演练等工作。该局已督促其整改,并已完成整改。
案例二十四:一般隐患
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某矿山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矿山开采工作时部分人员未佩戴安全帽。该局督促其整改,已当即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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