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区自规局)是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法定负责人:杨飞
职务: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全面工作)
办公地址:广安市前锋区工业六路1号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0826-2883997
区自规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省委、市委、区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城乡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拟订相关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配合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争议调处及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并组织考核。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规定权限内的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研究拟订城乡规划管理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全区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区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承担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区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收征用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协助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协助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压覆矿产资源初审上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配合国家、省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按照区委、区政府安排,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按规定权限依法查处全区范围内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矿产、测绘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配合相关部门对全区规划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按权限负责测绘资质审核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地图管理。组织实施地方测量标志的设立和保护。
(十四)负责全区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执行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贯彻落实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国家公园申报设立、规划、建设等工作,负责区级政府直接行使和代理行使全民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自然遗产的申报工作。
(十六)推动全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教育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自然资源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监督实施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参与自然资源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十七)根据管理权限负责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与规划管理工作。承办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等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落实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统筹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围绕高质量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加强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作,高质量实施大规模绿化行动,加快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统筹推进全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在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方面职责分工。区应急管理局与区自规局、区水务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区自规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区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区应对安全生产(含非煤矿山)和自然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规局、区水务局、区气象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2.区自规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3.必要时,区自规局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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