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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8-01 15:38
-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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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民办养老机构收住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且老年人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的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发放运营补贴:一级民办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50元;二级民办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00元;三级民办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50元;四级民办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00元;五级民办养老机构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0元。(广市民〔2021〕53号)
(二)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补贴政策。对聘用人员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工作1年以上的,每月给予50元特岗补贴;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月特岗补贴增加50元(10年以内的月补贴不超过300元);10年(含)以上的月补贴500元,已享受公益性岗位的,不再享受特岗补贴;特岗补贴发放到机构。(广安府函〔2015〕154号)
(三)养老服务机构培训补贴政策。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再就业岗前培训的养老机构给予培训补贴,按委托培训机构实际培训人数,每合格录用1名一次性给予补助不低于500元。(广安府发〔2014〕36号)
(四)养老服务机构税费优惠政策。按照省政府规定,落实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广安府发〔2014〕36号)
(五)养老服务医疗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医疗机构,并按相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广安府发〔2014〕36号)
(六)养老服务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和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信贷投入并提供优惠服务。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合伙组织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通过小额担保贷款进行融资,财政部门可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予以支持。(广安府发〔2014〕36号)
(七)一次性建设补助。从2015年起,民办机构新增床位每张政府最近补助平均不低于1.1万元。(广安府办函〔2015〕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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