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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12-25 15:20
-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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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环境简介
2013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四川省政府批复,在世纪伟人邓小平故里广安市新设前锋区,全区幅员面积505平方公里,辖8镇4街道,总人口53万。
历史悠久,人文厚重。前锋有记载的历史逾3000年,古賨人最早在此繁衍生息,巴濮文化、宕渠文化源远流长,是华蓥山游击队红岩文化的发祥地之一,系四川省民间文化艺术连响之乡。境内大良城与合川钓鱼城齐名,是宋军抵御蒙军顺长江上游进军南方的军事要塞。厚重的历史文化,哺育出明代贤臣王德完、革命先烈杨玉枢等一大批仁人志士。
区位优越,交通便捷。前锋地处重庆、成都、西安三大都市交汇的黄金节点,1小时达重庆,2.5小时至成都,5小时到武汉、西安、贵阳等地,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的重要节点、川渝合作示范城市核心区。公路:沪蓉高速、包茂高速通衢前锋,广安绕城高速东环线、镇广渝高速过境前锋。铁路:襄渝铁路、渝新欧铁路贯穿南北,二级客运货运前锋火车站,成为川东北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客货集散地,货运3天直达广西防城港,13天到达德国杜伊斯堡。航空:距重庆江北机场1小时、成都双流机场2.5小时,广安民用运输机场已纳入国家民航“十四五”规划。水运:长江二级干流渠江环绕全境,年吞吐量百万标箱的广安港开港运行,广安海关开关服务,千吨级船舶可直达重庆、上海。
物产丰饶,资源富集。背靠华蓥山,面临渠江水,物产丰富,有生物资源一千四百多种,探明的煤储量达1.85亿吨、石灰石达45亿吨,矿泉水储量达227.3万方,森林覆盖率达40.36%。广安松针、广安青花椒被评为国家地理标志。境内广安火电厂总装机240万千瓦、年发电210亿千瓦时,是西部重要的电力调峰基地和工业园区蒸汽供应来源地。紧邻6个百万人口大县,可为产业发展提供充足劳动力支撑。
产业完备,基础坚实。按照“高端轻工聚集、装备制造提升、能源建材转型”思路,加快构建“1+2”现代工业产业体系(1个主导产业:轻工服装产业;2个优势产业:装备制造产业、能源建材产业)。
二、申请条件
(一)举办人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五)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办理程序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区民政局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实行备案管理制。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作废,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法人登记工作
1.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区民政局负责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2.设立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举办者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依法向区行政审批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对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经营性养老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区行政审批局履行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区民政局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民政局与行政审批局通过信息推送、信息共享等机制对接,及时掌握养老机构企业法人登记信息。
(三)备案登记工作
1.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须到当地民政养老业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内容详见附件)。
2.区民政局在接待举办者政策咨询时将告知其备案要求,提供备案材料样张、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以及网上下载渠道,引导做好备案相关工作。
3.举办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区民政局统一接收举办者提交的备案材料,对于材料不全的举办者应告知其补全材料后备案,对材料齐全者将及时提供备案回执,并应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本区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监管制度等。
4.养老机构备案登记将作为其享受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对于自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养老机构,将不列入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支持范围。
四、联系方式
(一)法人登记工作联系电话
广安市前锋区行政审批局民办非企业登记窗口:(0826)2883705
广安市前锋区行政审批局工商法人登记窗口:(0826)2883709
(二)备案登记工作联系电话
广安市前锋区民政局社会福利股:(0826)6971080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投诉电话
广安市前锋区效能投诉电话:(0826)96960
广安市前锋区行政审批局:(0826)2883349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6.广安市前锋区项目清单
7.广安市前锋区机构养老(敬老院)服务标准
8.广安市前锋区已投入运营机构基本信息
9.广安市前锋区招商引资项目简介
附件1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民政局:
经我单位研究决定,设置一所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备案信息如下:
1.名称:
2.地址:
3.法人登记机关:
4.法人登记号码: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6.公民身份号码:
7.服务范围:
8.服务场所性质:(自有/租赁)
9.养老床位数量:
10.服务设施面积: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11.联系人:
联系方式:
12.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13.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证明或服务场所质量鉴定报告(复印件)
14.环评报告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16.开设食堂等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编号:
(养老机构):
年月日报我局的《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收到并已备案,备案项目如下:
名称:
地址:
民政部门(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要求向民政部门备案,接受民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规定等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如下:
1.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如下国家、四川省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5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年第36号)、《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养老服务应当符合如下现行的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
3.开展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
4.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应当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等标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4
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的备案信息,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已了解养老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承诺设置的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载明的要求。
承诺按照诚实信用、安全规范、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养老服务,不以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欺老虐老、不正当关联交易、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不利用养老机构的设施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不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
养老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和市、区制定出台的建设、运营等扶持政策。主要有: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5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4〕36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广安市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5〕88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办发〔2018〕64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区域性最好的养老推进广安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办发〔2020〕37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以机构养老理念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0〕46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培训补贴、养老护理员特岗补贴及全日制高(中)等院校毕业生一次性养老就业补贴等政策扶持。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区域性最好的养老推进广安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办发〔2020〕37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以机构养老理念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0〕46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土地保障政策支持。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办发〔2018〕64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区域性最好的养老推进广安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办发〔2020〕37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以机构养老理念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0〕46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发〔2014〕36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办发〔2018〕64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区域性最好的养老推进广安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广安府办发〔2020〕37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以机构养老理念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安府办发〔2020〕46号)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金融政策支持。
5.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享受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优惠政策。
附件6
广安市前锋区项目清单
附件7

附件8
附件9
广安市前锋区招商引资项目简介
【我要纠错】
- 省(区、市)政府网站
- 四川省市州网站
- 广安县(市、区)网站
- 其他网站
- 主办单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网站维护: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26-2889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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