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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8-01 16:52
  • 来源:区就业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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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依据: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对象范围:

前锋区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前锋区常住人员,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1.“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已年满40周岁、男性已年满50周岁的人员;

2.残疾人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具有就业能力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连续失业满一年以上(以录入《四川省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当日起计算为一年的)。

三、申请条件:

1.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5.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材料:

 (一)低收入家庭:
 1.《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3.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4.本人身份证
 (二)无业人员:
 1.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2.《就业创业证》
    3.本人身份证
 (三)残疾人
 1.《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2.《残疾人证》
    3.本人身份证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六、办理时限:13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方式):窗口咨询方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大佛寺街道大佛路333号1楼11-13号窗口,网上咨询地址:四川政务服务网

八、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现场办理

九、咨询电话:0826-2889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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