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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8-02 14:59
- 来源: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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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区级相关部门:
《前锋区矿山复绿土地复垦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深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全面改善我区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6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采取地质工程、生物修复等措施,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促进生态恢复、土地复垦、景观美化,提高矿山植被覆盖率,最大限度减小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破坏的影响。到2020年底,全区矿山复绿率、土地复垦率达到90%以上,矿山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改建)矿山项目没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的不予受理采矿许可证申请。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全面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完善现有开采方式,实行台阶式开采,开采的同时及时开展复绿复垦工作,实现“开采一处、治理一处、复垦复绿一处”目标。
(二)扎实开展矿山复绿土地复垦工作。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国务院土地复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等规定,认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评审。在复绿复垦工作中,必须对矿区边坡采取有效工程、生物措施进行治理,并播种栽培容易、成活率高,具有优良的水土保持作用的植物。对损毁的土地,采取工程措施平整土地,新建生产路,对平整后的土地实施客土,对回覆的土壤进行改良,培肥地力。同时,要新建蓄水池、排水沟等复垦配套设施,用于改善土壤水分状况,防止复垦土地水土流失。要栽种具有较强的适应脆弱环境、根系发达、生产速度快、能固持土壤的植物,并定期做好工程管护,确保灌排设施、生产路等基础设施完好,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地力水平。矿山企业厂部、道路两侧等部位绿化率要达到100%,废渣堆要采取平整措施,进行覆土绿化,达到复绿复垦标准。
区国土、林业等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矿山复绿复垦情况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及时退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验收未通过或不组织实施的,由区国土、林业等部门组织专业机构治理,所需费用从企业缴纳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对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矿区,结合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进行治理;未纳入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且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其他采矿区,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按照程序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专项解决。
三、时间进度
(一)准备阶段(2017年8月31日前)。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摸底调查,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实施阶段(2017年9月1日—2019年10月31日)。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督促各矿山企业履行复绿复垦义务,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时限;未纳入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且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其他采矿区,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编制实施方案。
(三)验收阶段(2019年11月1日—2020年3月31日)。矿山复绿复垦工程实施完成后,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矿山复绿土地复垦要求进行验收。
四、责任分工
(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复绿复垦工作,组织对区内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实施复垦,按照部门职责对矿山企业复绿复垦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负责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二)区安监环保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开采、加工、运输和因开采活动形成的土地污染提出环境保护的治理措施,按照部门职责对矿山企业复绿复垦工作进行指导,对违反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区水务局。负责督促企业按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对矿山企业复绿复垦工作进行指导,对违反水土保持法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区林业局。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征(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审批,按照部门职责对矿山复绿复垦工作进行指导,对违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行为进行查处。
(五)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检查矿石运输车辆遮盖篷布,防止矿车行驶造成路面损坏和环境污染,指导、督促企业改善矿区道路,做好道路两边的复绿复垦工作,查处矿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六)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土地复垦和地力恢复,按照部门职责制定培肥计划,定期观测土壤肥力变化,负责耕地质量管理。
(七)有关乡镇(街道)。涉矿乡镇(街道)按照矿山复绿复垦工作的要求,负责监管矿山企业复绿复垦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到位,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社会稳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前锋区矿山复绿土地复垦行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国土的领导任组长,区国土、安监环保、水务、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和相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区国土资源分局,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王仁安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矿山复绿复垦行动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矿山复绿复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矿山复绿复垦工作顺利开展。相关部门和涉矿乡镇(街道)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开展工作,互相配合,及时沟通,形成合力,有序推进矿山复绿复垦,共同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二)深入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矿山企业认真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主动开展矿山复绿复垦工作,营造全社会广泛监督、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指导督查。区国土资源分局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各矿山企业指导帮助,督促各矿山企业抓紧编制矿山复绿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定期开展督查工作进度,有序推进全区矿山复绿土地复垦工作。
【我要纠错】
《前锋区矿山复绿土地复垦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日
2017年8月1日
前锋区矿山复绿土地复垦行动方案
为深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全面改善我区生态环境,建设绿色矿山,发展绿色矿业,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6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采取地质工程、生物修复等措施,对采矿活动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促进生态恢复、土地复垦、景观美化,提高矿山植被覆盖率,最大限度减小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破坏的影响。到2020年底,全区矿山复绿率、土地复垦率达到90%以上,矿山生态环境得到逐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规章制度。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制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改建)矿山项目没有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的不予受理采矿许可证申请。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全面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完善现有开采方式,实行台阶式开采,开采的同时及时开展复绿复垦工作,实现“开采一处、治理一处、复垦复绿一处”目标。
(二)扎实开展矿山复绿土地复垦工作。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国务院土地复垦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等规定,认真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通过评审。在复绿复垦工作中,必须对矿区边坡采取有效工程、生物措施进行治理,并播种栽培容易、成活率高,具有优良的水土保持作用的植物。对损毁的土地,采取工程措施平整土地,新建生产路,对平整后的土地实施客土,对回覆的土壤进行改良,培肥地力。同时,要新建蓄水池、排水沟等复垦配套设施,用于改善土壤水分状况,防止复垦土地水土流失。要栽种具有较强的适应脆弱环境、根系发达、生产速度快、能固持土壤的植物,并定期做好工程管护,确保灌排设施、生产路等基础设施完好,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地力水平。矿山企业厂部、道路两侧等部位绿化率要达到100%,废渣堆要采取平整措施,进行覆土绿化,达到复绿复垦标准。
区国土、林业等部门对矿山企业实施矿山复绿复垦情况进行验收,达到验收标准的,及时退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对验收未通过或不组织实施的,由区国土、林业等部门组织专业机构治理,所需费用从企业缴纳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对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矿区,结合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进行治理;未纳入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且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其他采矿区,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按照程序组织实施,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专项解决。
三、时间进度
(一)准备阶段(2017年8月31日前)。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一次集中摸底调查,分类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实施阶段(2017年9月1日—2019年10月31日)。区国土资源分局牵头督促各矿山企业履行复绿复垦义务,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实施时限;未纳入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且治理责任主体灭失的其他采矿区,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编制实施方案。
(三)验收阶段(2019年11月1日—2020年3月31日)。矿山复绿复垦工程实施完成后,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矿山复绿土地复垦要求进行验收。
四、责任分工
(一)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复绿复垦工作,组织对区内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实施复垦,按照部门职责对矿山企业复绿复垦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负责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二)区安监环保局。负责对矿山企业开采、加工、运输和因开采活动形成的土地污染提出环境保护的治理措施,按照部门职责对矿山企业复绿复垦工作进行指导,对违反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区水务局。负责督促企业按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对矿山企业复绿复垦工作进行指导,对违反水土保持法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区林业局。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征(占)用林地进行审核、审批,按照部门职责对矿山复绿复垦工作进行指导,对违法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行为进行查处。
(五)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检查矿石运输车辆遮盖篷布,防止矿车行驶造成路面损坏和环境污染,指导、督促企业改善矿区道路,做好道路两边的复绿复垦工作,查处矿车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六)区农业局。负责指导土地复垦和地力恢复,按照部门职责制定培肥计划,定期观测土壤肥力变化,负责耕地质量管理。
(七)有关乡镇(街道)。涉矿乡镇(街道)按照矿山复绿复垦工作的要求,负责监管矿山企业复绿复垦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切实落实到位,做好政策宣传和相关社会稳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前锋区矿山复绿土地复垦行动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国土的领导任组长,区国土、安监环保、水务、林业、交通运输、农业和相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区国土资源分局,由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王仁安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矿山复绿复垦行动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矿山复绿复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矿山复绿复垦工作顺利开展。相关部门和涉矿乡镇(街道)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及分工开展工作,互相配合,及时沟通,形成合力,有序推进矿山复绿复垦,共同做好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二)深入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矿山企业认真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主动开展矿山复绿复垦工作,营造全社会广泛监督、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指导督查。区国土资源分局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各矿山企业指导帮助,督促各矿山企业抓紧编制矿山复绿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定期开展督查工作进度,有序推进全区矿山复绿土地复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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