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锋区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草案
2016年我区一般公共预算编制依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新区建设工作重点及发展战略,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树立公共财政理念,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加大对重点领域投入,统筹兼顾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善民生,为全面建设美丽繁荣和谐新前锋打下坚实基础。现将我区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预算编制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树立“科学理财、保障民生、促进发展、强化监管”的理财观,培植有效财源,壮大地方财力,优化支出结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预算编制基本原则
一是收入预算编制体现积极稳妥、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把握财政收入规模,按规定应列尽列财政预算收入,2016年,上级财政提前通知的各类转移支付数额,全部纳入预算编制。
二是支出预算编制体现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突出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促发展”的保障序列,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在保证基本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中央、省、市、区确定的政策性重点支出,调减和取消部分不合理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三是预算管理遵循预算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支出应严格按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中一般不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逐步增加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数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一般公共预算安排情况
(一)收入预算情况: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6336万元,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数为41060万元,同比增长13%,其中:税收收入27822万元,同比增长14.7%,非税收入13238万元,同比增长9.6%。
2016年上级补助收入70125万元,其中:返还性收入3411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48533万元、专项转移支付收入18181万元。
调入资金500万元,上年结余51万元,收入总计111736万元。扣除专项上解支出163万元,一般公共预算可用财力为111573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相应安排支出111573万元,按用途安排如下:
1.人员支出(含津补贴、保险)33123万元。
2.公用经费(含村级办公经费)支出4308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含离退休费、村级人员生活补助和住房公积金)支出6919万元。
4.专项转移收入对应安排支出39546万元。
5.非税收入及税收成本支出12555万元。
6.纳入单位预算的项目经费支出2493万元。
7.切块资金支出9329万元。
8.总预备费3300万元。
以上支出共计111573万元,收支品迭,2016年年初预算收支平衡。
四、区级部门编制口径
(一)工资福利支出
1.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技术等级)工资;事业人员的岗位、薪级工资。
2.津贴补贴:行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按照工改后的标准纳入预算。
3.奖金:按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2015年1 2月基本工资计算,资金拨付到单位,由单位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发放到职工个人。
4.社会保险缴费:财政全额拨款人员的养老保险费按在职人员2015年工资总额(含基本工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下同)20%计算;财政全额拨款人员职业年金由财政切块安排,年终与人社部门据实清算;医疗保险缴费,在职人员按2015年工资总额、离退休(职)人员按离退休(职)费总额的8%计算,大病医疗保险按60元/人.年计算;失业保险按事业单位2015年工资总额的1.5%计算;工伤保险按事业单位2015年工资总额的0.8%计算。对财政定额补助人员,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分别按财政补助额的20%、8%、1.5%、0.8%计算。上述保险费用预算到单位,由单位按月支付到区社保征集中心。
5.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认可的聘用人员工资,按原供给渠道安排支出。
6.对定额补助人员按以下计算财政补助额:
(1)苗圃、鱼种站、良种场等财政定额补助单位,按2015年定额加60%绩效计算。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实行统筹算帐、综合核补。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核定经常性收支,收支差额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结合上级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到位情况进行清算。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各单位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等。公用支出的标准核定根据各单位性质、工作任务、行业特点,本着公正、量力而行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公务用车除外),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分别落实在具体支出科目上。
1.因公出国(境)费用:年初不作预算,确因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后可在预备费中解决。
2.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按按单位实有在编车辆按6万/辆.年标准计算。如按政策要求需新配置车辆的,应在“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公务用车购置”科目中反映。单位没公车的,按2000元/人.年标准计算交通费用。
3.基本公用经费:除以上两种费用外,其余经费纳入基本公用经费总额控制。根据部门(单位)工作性质和业务量按2015年12月底在编在岗人数8000元—10000元/人.年的标准计算。各部门(单位)将基本公用经费编列到相关经济分类科目上,公务接待费原则上要在2015年的基础上进行压缩。
4.工会经费:全区财政供给单位的工会经费按50万元安排给区总工会统筹使用,区总工会不再对各单位收取工会经费。
5.政法部门的公业务费:区公安分局公业务费按21750元/人.年的标准计算;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纪委公业务费按18000元/人.年的标准计算;区司法局的公业务费按13895元/人.年的标准计算;森林公安的公业务费按21750元/人.年的标准计算;消防大队的公业务费按35000元/人.年的标准计算。上述部门根据业务费总额落实到相关经济分类科目上,公务接待费原则上要在2015年实际支出的基础上进行压缩。
6.学校的公用经费:由区财政按上级政策标准对应安排。
7.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用经费: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的办法年终实行统筹算帐、综合核补,不单独预算。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抚恤金和遗属补助。
1.住房公积金:按上年度财政全额拨款在职人员年工资总额的12%纳入预算。
2.遗属补助:按2015年12月财政应供养的实际人数和规定标准预算。
3.抚恤金:年初纳入切块安排,执行中按人社部门核定数据实追加。
(四)项目支出
2016年项目支出预算,由部门(单位)按照政策规定和行业规划提出,并经过严格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根据工作重点,合理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五、乡镇编制口径
2016年乡镇、街道办事处支出按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和村级支出四项进行核定。区财政补助支出的具体核定口径为:
(一)工资福利支出
与区级部门编制口径一致。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
根据支出的性质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
基本支出部分
1.公务用车运行和维护费:按6万元/乡镇预算。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费用和人员交通补贴按规定标准与单位据实清算。
2.基本公用经费:按乡镇(街道)2015年12月实有在岗人数8000元/人.年计算(含区派驻人员)。由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落实到具体经济分类科目上,公务接待费要在2015年的基础上进行压缩。
项目支出部分
3.社会应急处理等补助:按1-2项合计数的15%预算,主要用于自然灾害、疫情等预防和处理。
4.安全生产工作经费补助:大佛寺、桂兴、代市、小井、光辉、龙滩、观塘7个乡镇(街道)按4万元/年计算;观阁、广兴、虎城3个乡镇按3万元/年计算。
5.平安建设和信访维稳经费补助:按乡镇(街道)2015年末辖区人口1元/人的标准预算。
6.公益性渡口运行经费:对观阁镇、代市镇、观塘镇、虎城乡的公益性渡口运行经费纳入预算。
7.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经费:根据《中共广安市前锋区委办公室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安市前锋区全域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前委办发[2014]3号)精神,村网格管理员实行每村每年补助1000元,社区(园区)网格管理员每人每月补助1800元,所需经费直接预算至相关单位。
8.工青妇工作经费:每个乡镇(街道)按3万元/年标准进行预算。
9. 人大、纪检监察、关工委工作经费:人大工作经费按4万元/年安排,纪检监察工作经费按3万元/年安排,关工委工作经费按2万元/年安排。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住房公积金:按在职行政事业人员年工资总额的12%预算。
2.遗属生活补助:根据各乡镇(街道)2015年12月应领取遗属生活补助的实际人数和标准进行预算。
3.抚恤金:纳入年初切块安排,根据人社局核定数据实追加。
4.对敬老院的补助:院长按每人每月1500元、炊事(服务)人员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预算。办公经费:供养对象30人以下的敬老院2400元/年,供养对象30人以上的分别按每院3600元/年预算。保险费用:按专职工作人员人数每人每年190元标准进行预算。专职工作人数和办公经费均以区民政局核定人数和标准为基数。
5.对文物保护员的定额补助:参照原广安区2011年3月7日政府三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研定,按200元/人·月标准,人数参照《广安市广安区文化体育局关于我区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文物保护员的请示》(广区文体〔2011〕6号)数据作为计算基数。
以上关于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均不包括区主管部门直管的离岗待退人员、退休人员和遗属补助人员的预算。
(四) 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
1.村、组干部生活补助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补助标准的通知》(川办法〔2015〕54号)文件,村党支部书记按143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村委会主任按129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村文书按114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组干部按515元/人·月的标准计算。
2.社区干部生活补助
城市社区党支部书记按290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主任按270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专职干部按250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按260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主任按240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专职干部按2200元/人·月的标准计算;居民小组长按515元/人·月的标准计算。
3.村(居)干部参加社会保险补助
养老保险:参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开展村(社区)在职常职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前委办〔2013〕63号)精神,村(社区)在职常职干部参加新农保、城居保或职工社保实行先缴后补:对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选择100-600元缴费档次的,按当年个人实际缴费给予补贴;选择6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按600元给予补贴。对参加职工社保的按当年个人实际缴费60%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600元。
医疗保险:参照原广安区委办、原广安区政府办《关于开展村(社区)在职常职干部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广区委办〔2012〕64号)精神,区财政按当年个人缴费50%给予补贴。
此项资金由乡镇申报,养老保险由区养老保险局汇总,区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会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由医保局汇总,新农合由合管办汇总,区委组织部、财政局、人社局、民政局会审,经政府审批后专项追加到各乡镇(街道)。
4.村(居)办公费补助
村(居)办公费按5万元/个.年计算,其中: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经费1万元/个.年由乡镇(街道)统筹安排使用,远程教育设备维护费0.2万元/个.年由区委组织部统筹安排使用。
5.村(居)干部离职补助
结合区委组织部提供的各乡镇(街道)离职村干部定期生活补助情况表进行预算。
6.村(居)纪检小组长补助
年初切块,年度执行中根据区纪委核定情况据实解决。
(五)对高校毕业生到村(居)任职补助
1.生活补助:区人社局聘用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干部仍在职的,根据川组通〔2014〕52号规定,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大专生每月2000元、本科生每月2200元、研究生每月2600元”预算。
2.社会保险:参照原广区委办发〔2009〕8号文件和2009年2月24日《中共广安市广安区委组织部关于抓紧落实大学生村(社区)干部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规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现有财政全额供养人员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缴费基数的8%预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及单位缴费均由乡镇负责办理,缴费基数以生活补助额为基数。大病医疗互助按60元/人·年预算。
3.年终考核补贴:根据川委办发电〔2011〕9号“年底考核合格的增发一个月补贴”的规定,按2015年底在职大学生村干部1个月生活补助预算。
(六)城乡退役士兵货币安置和义务兵优待金:纳入年初切块安排,城乡退役士兵货币安置费根据民政局核定人数按标准追加到民政局打卡发放,城乡义务兵优待金根据民政局核定人数按标准追加至相关乡镇(街道)统一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