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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1-17 15:25
- 来源:前锋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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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广环法前罚〔2025〕1号 |
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
广安世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1603MA623W6F4W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谢明明 |
主要违法事实 |
广安世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废水通过厂区北侧明渠排入园区污水管网,与环评批复要求的生产废水不外排不一致。 |
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
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川环规〔2022〕4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广安世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柒万肆仟柒佰元整(小写:174700元) |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和 作出决定的日期 |
广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7日 |
公开截止日期 |
2025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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