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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4-07-08 09:49
  • 来源:区自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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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锋区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川府土〔2024〕79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被征收土地涉及广安市前锋区龙塘街道长红村1314组;观阁镇观南村45,用途为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面积及地类。

被征地单位名称

总面积

(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

乡镇

(街道)

小计

(公顷)

耕地

(公顷)

园地

(公顷)

林地  

(公顷)

前锋

龙塘

长红

13

0.1283

0.1283

0.1119

0.0000

0.0164

0.0000

0.0000

14

1.2513

1.1165

0.6835

0.2890

0.1440

0.1348

0.0000

观阁

观南

4

0.2353

0.2298

0.2298

0.0000

0.0000

0.0055

0.0000

5

0.2537

0.2235

0.2235

0.0000

0.0000

0.0302

0.0000

  

1.8686

1.6981

1.2487

0.2890

0.1604

0.1705

0.0000

三、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工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093《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前锋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以及广安市人民政府拟印发的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协议、有关权属证明以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等材料所在镇(街道)办理相关补偿等事宜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的,将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所在镇(街道)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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