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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6-30 16:11
-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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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公开 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 主体 |
公开渠道 | 公开时限 |
公开 责任 |
监督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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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公开 事项 |
机关 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
区农业 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自该政府信息 形成或变更之日 起15个工作日内 公开 |
办公室 |
0826- 6970660 |
|
政策 | 规章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
区农业 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 形成或变更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 |
政策法 规股 |
0826- 697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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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其他文件 | ||||||||||
财务
信息 |
预算 决算 |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法律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七款 |
区农业 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部门批复后 20日内 |
计财股 |
0826- 697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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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项目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八款 |
20个工作日 | ||||||
政府 采购 |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法律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 第八条等 第二十条第九款 |
采购意向公开 时间原则上不得 晚于采购活动 开始前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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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 民生 信息 |
乡村 振兴 |
农业农村局相关乡村振兴的重要政策、措施、活动等动态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一款 |
区农业 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 形成或变更 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公开 |
各相关 股室 (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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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行政法规 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
区农业 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每年:各行政 机关1月31日前 公开/县级政府 2月10日前公开 |
办公室 |
0826- 697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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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公开 事项 |
行政 执法 |
行政 许可 |
以下是行政许可的事项的设定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 结果(共27条)1.农药经营许可;2.兽药经营许可;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5.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6.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7.蚕种生产经营许可;8.农业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9.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10.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11.动 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1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核发;1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 的检疫审批;14.动物诊疗许可;15.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16.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17.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 证核发;18.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19.工商企业等 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20.农村村民 宅基地审批;21.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22.水产苗种 生产经营审批;23.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24.渔业捕捞 许可;25.渔业船舶国籍登记;26.天然水域鱼类资源的 人工增殖放流审批;27.新建或迁建农村机电提灌站审批。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四川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 |
区农业 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20个 工作日内 |
执法大队 |
0826- 6970660 |
行政 处罚 |
以下是行政处罚事项的 设定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处罚 决定(共307条)1.对擅自变更农产品认定证书内容和违 规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2.未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 定证书或者违反该证书的内容设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标 示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3.对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 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4.对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或在长江干流、重要 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 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和收购、加工、 销售渔获物的行政处罚;5.对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 擅自在国家或者省建立的草种基地收购草种的行政处罚 ;6.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 处罚;7.对发生动物疫情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 按照规定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行政处罚;8.对生猪定点 屠宰厂(场)或委托人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 应当召回生猪产品而不召回的行政处罚;9.对被吊销生 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行政处罚;10.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 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 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 活动的行政处罚;11.对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 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行政 处罚;12.对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 境或者过省境的行政处罚;13.对持有、使用伪造或者 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 14.对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行政 处罚;15.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 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 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 罚;16.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 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 物防疫要求的行政处罚;17.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 者发现问题产品不停止销售行为的行政处罚;18.对农 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 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 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 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政处罚;19.对农用 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 后期管理的行政处罚;20.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监督管 理中,被检查者拒不配合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 虚作假的行政处罚;21.对未按照规定对农用地土壤 污染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2.对农 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 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23.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 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 回收台账的行政处罚;24.对侵占、损毁、拆除、擅 自移动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或者以其他方式妨 害农作物病虫害监测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处罚; 25.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 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6.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 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 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7.对 境外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农作物病 虫害监测活动的行政处罚;28.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规定使用化肥行为的行政处罚; 29.对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 肥行为的行政处罚;30.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 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31.对破 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和野生植物保护小区、保护点的 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行政处罚;32.对销售农作物 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33.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 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政处罚;34.对农业机械存在事 故隐患拒不纠正的行政处罚;35.对未按照规定向发 证机关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36.对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不 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37.对购置、转让 大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未注册登记并投入 使用的行政处罚;38.对将因试验死亡的临床试验用 食用动物及其产品或无对人安全并超过休药期证明的 临床试验用食用动物及其产品作为食品供人消费的行 政处罚;39.对在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生 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或伪造 农产品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40.对从事饲养、屠宰 、经营、隔离、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 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记录种类、 数量、来源、流向等信息的行政处罚;41.对途经无 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未在规定时限内 离开规定区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42.对三级、四级 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 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广安市前锋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清单 (2022年本)》 |
区农业 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执法大队 |
0826- 697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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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 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行政处罚;44.对病原微生物实验 室违反实验室日常管理规范和要求的行政处罚;45.对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 取安全保卫措施的行政处罚;46.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等行为导致高致病 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 泄露的行政处罚;47.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 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 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48.对感 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等情形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 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行政处罚;49.对拒绝接受兽医主 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 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 措施的行政处罚;50.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 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 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51.对保藏机构 未依照规定储存实验室送交的菌(毒)种和样本,或者 未依照规定提供菌(毒)种和样本的行政处罚;52.对 船舶进出渔港依照规定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 告而未报告或者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 对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53.对在鱼、 虾、蟹、贝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未采取避开 幼苗的密集期、密集区或者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行为的 行政处罚;54.对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 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行为的行政处罚;55.对渔业 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渔业船舶用燃油行为的 行政处罚;56.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 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 与文书行为的行政处罚;57.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 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 上如实记载行为的行政处罚;58.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 期间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59.对未依法 填写、提交渔捞日志的行政处罚;60.对伪造农产品检 测结果的行政处罚;61.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 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政处罚;62.对销售的农产品未 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政处罚;63.对不按国家 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 行政处罚;64.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 行政处罚;65.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政处罚;66.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行政处罚;67.对 违反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行为的 行政处罚;68.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 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行政处罚;69.对农产 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70.对农产品运载 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 动物防疫条件,或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 行政处罚;71.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 测的行政处罚;72.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 农产品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行政处罚;73.对未取得 许可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 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政处罚; 74.对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 停止销售等义务的行政处罚;75.对生产、销售未取得 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或者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 号的行政处罚;76.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 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77.对转让 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未续展登记的肥料产品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 78.对伪造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 明的行政处罚;79.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假冒授权品 种的行政处罚;80.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81.对未取得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 经营种子的行政处罚;82.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或伪造、 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83.对推广、销售未经审定、应当停止推广销售、未经 登记、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的行政处罚;84.对违 反进出口种子规定的行政处罚;85.对违反种子包装、 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行政处罚;86.对侵占、破坏 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 资源的行政处罚;87.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 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88.对拒绝、阻挠农业部门依 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89.对违反农村集 体资产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90.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91.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 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92.对违反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93.对假冒、 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行 政处罚;94.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 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95.对违法出售、 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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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 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政处罚;97.对外国人在中国境 内采集、收购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 野外考察的行政处罚;98.对未按照规定维修、拼装、改 装和使用农业机械的行政处罚;99.对未按照规定登记、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100.对伪造、变 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 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行政处罚;101.对未取得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 割机的行政处罚;102.对未按照规定操作拖拉机、联合 收割机的行政处罚;103.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 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处罚;104.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违规 操作的行政处罚;105.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违规行为 的行政处罚;106.对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 站的行政处罚;107.对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 设施的行政处罚;108.对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 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行政处罚;109.对影响提灌站正 常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110.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 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 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行政处罚;111.对持 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行政处罚;112. 对未经审核或者未报备案擅自开工建设农村能源工程的 行政处罚;113.对生产推广未经审定或者审定不合格蚕 品种;114.更改蚕品种杂交组合形式;115.未经批准新 建、扩建、改建蚕种场和蚕种冷库的行政处罚;116.对 无证生产繁殖和冷藏蚕种,或者对无证的生产单位发放 原种的行政处罚;117.对不依照核定的生产种类和超过 核定的生产数量组织生产蚕种;118.未经批准与无证生 产单位或个人联合制种的行政处罚;119.对允许无证的 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行政处罚;120.对 未经许可向农民销售蚕种的行政处罚;121.对安排无质 量合格证的蚕种出入库,或者经营无质量合格证的蚕种 的行政处罚;122.对拒不销毁检验不合格蚕种的行政处 罚;123.对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不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或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124.对伪造、涂改、 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处罚 ;125.对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行政处罚;126.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 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 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政处罚;127.对引起疫情扩散的 行政处罚;128.对不按植物检疫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 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行政处罚;129.对违法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 他繁殖材料,或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 行政处罚;130.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 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 殖材料的行政处罚;131.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 定的畜禽品种的行政处罚;132.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 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证的行政处罚;133.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 行政处罚;134.对销售不合格种畜禽或未经批准进口的 种畜禽的行政处罚;135.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畜禽 养殖档案的行政处罚;136.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有关 证明材料,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137.对使用伪造、 变造的畜禽标识的行政处罚;138.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 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行政处罚;139.对未及时 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行政处罚;140. 对未经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 样本的行政处罚;141.对违规饲养犬只的行政处罚;142.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行政处 罚;143.对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病疫苗的行政处罚; 144.对疫情确认前擅自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 品的行政处罚;145.对擅自动用、盗掘已被依法隔离、 封存、深埋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146.对违法 生产、经营兽药的行政处罚;147.对非法取得兽药生产 (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148.对买 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批准证明文 件的行政处罚;149.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 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规研制新兽药,或者开展 新兽药临床试验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行政处罚;150.对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151.对境外 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152.规范使用兽 药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记录不完整真实的行政处罚; 153.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 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行政处罚; 154.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 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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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对不履行兽药使用严重不良反应报告义务或者不收集、 报送新兽药疗效、不良反应的行政处罚;156.对未经兽医 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行政处罚;157. 对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拆 零销售原料药的行政处罚;158.对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 添加原料药和禁用药品的行政处罚;159.对不配合预防控 制措施、使用禁用药物、在钉螺地带引种、施用未经无害 化处理粪便的行政处罚;160.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饲料 及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161.对未取得生 产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未续展生产饲料及饲料 添加剂,或者违反规定向定制企业以外销售定制产品的行 政处罚;162.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 号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63.对违反限制性规定生产饲料的行政处罚;164.对使用 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行政处罚;165.对生产未取得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生产新的或禁用的饲料、饲料 添加剂的行政处罚;166.对原料采购不按照规定和标准进 行查验、检验,生产中不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安全使 用规范,或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行政处罚;167.对未实行产购销记录制度、产品留样观察 制度以及销售的产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 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168.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169.对饲料经营者进行再 加工,或经营违规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定制企 业违规销售定制产品的行政处罚;170.对拆包分装和经营 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或不按规 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171.对饲料、饲料 添加剂生产企业不履行主动召回义务的行政处罚;172.对 生产、经营假、劣、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的行政处罚;173.对养殖者违规使用饲料和添加物 质的行政处罚;174.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 行政处罚;175.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的物质的行政处罚;176.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 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行政处罚;177.对奶畜养殖者、生 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行 政处罚;178.对违规收购生鲜乳的行政处罚;179.对生鲜 乳运输车辆未取得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行政处罚;180.对在 奶畜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行政处罚; 181.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 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182.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 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 ,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83.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 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 物、容器的行政处罚;184.对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屠宰、经 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 品的行政处罚;185.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 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行政处罚;186.对未按 规定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行政处罚;187.对转让、 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政处 罚;188.对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或不遵守有关控制动物 疫病规定的,或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处置的动物和 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189.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 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 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行政处罚;190.对未 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或执业兽医违 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191.对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 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不如实提供与动物 防疫有关的资料,拒绝或者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监测 、检测、评估,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行 政处罚;192.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 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 行政处罚;193.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 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 告的行政处罚;194.对动物收购贩运未经备案或未按规定 建立台账的行政处罚;195.对违规遗(丢)弃动物或者动 物产品的行政处罚;196.对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 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或不为动物检 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的行政处罚;197.对跨省输入动 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或未申报检疫的行政处罚; 198.对跨省输入饲养、乳用、种用动物未进行隔离饲养观 察并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199.对乡村兽医不按规定区域 从业或者违反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的行政处罚;200. 对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动物防疫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行 政处罚;201.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 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 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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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03.对转 让、伪造、变造或使用转让、伪造、变造的《动物防疫条 件合格证》的行政处罚;204.对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或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 可证的行政处罚;205.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 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06.对动物诊疗场所 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207.对未办理变更手续, 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 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行政处罚;208.对执业兽医超范 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 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209.对使用伪造、变造 、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 业证书的行政处罚;210.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 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虚假证 明文件的行政处罚;211.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要求参加动物 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政处罚;212.对破坏渔业 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 行捕捞的行政处罚;213.对偷捕、抢夺他人水产品或者破 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行政处罚;214.对无正当理 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或未依法取得养殖证 、超范围从事养殖生产的行政处罚;215.对未取得捕捞许 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216.对违反捕捞许可证规 定内容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217.对涂改、买卖、出租或 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18.对非法生 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219.对经营未经审 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行政处罚;220.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 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政处罚;221.对造成渔 业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222.对在不能从事养殖活动的水 域从事养殖业的行政处罚;223.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合格 和依法登记下水作业的行政处罚;224.对未经批准采捕天 然水域中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卵、苗种、怀卵 亲体的行政处罚;225.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 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或者销售、收购在禁渔 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行政处罚;226.对未经批准 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的行政处罚;227.对在水生 动物洄游通道进行水下工程作业,未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 处罚;228.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 (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未取得特许猎 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 生野生动物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 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229.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 、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 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的行政 处罚;230.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和省重点保 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政处罚;231.对误捕、误伤国家和省 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没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232.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 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 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 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233.对外国人未经 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 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行政处罚;234.对向 渔业水域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 的行政处罚;235.对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行政 处罚;236.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 不申报的行政处罚;237.对违规制造、改造、维修、拆除、 改变渔业船舶的行政处罚;238.对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 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的行政处罚;239.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 240.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行政处罚;241.对使用 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行政处罚; 242.对渔业船舶未按规定标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没有 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轮机日志的行政处罚;243.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行政处罚;244.对未按 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合格证或基础 训练合格证的行政处罚;245.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 理机关作出的决定的行政处罚;246.对冒用、租借他人或 涂改船员证书的行政处罚;247.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 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行政处罚;248.对提供虚 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 行政处罚;249.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 行政处罚;250.对职务船员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行政处 罚;251.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设施的行政处罚; 252.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 253.对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指令的行政处罚; 254.对渔船违法违规载人载物的行政处罚;255.对无有 效《内河渔业船舶证书》《内河渔业船员证书》和《船名 牌》的渔船从事航行和作业的行政处罚;256.对在渔港水 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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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对在渔港水域内施工作业后遗留碍航物或造成其他 安全隐患的行政处罚;258.对未经批准向省外输出天然 水产种质,或从省外引进水产种苗未备案的行政处罚; 259.对违反水产杂交种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260.对未 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 产水产种苗的行政处罚;261.对经营和推广假、劣水产 种苗的行政处罚;262.对从省外引进或向省外输出未经 检疫或不合格的水产种苗的行政处罚;263.对伪造、变 造、涂改、转让、买卖、租借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或水 生动物检疫合格证的行政处罚;264.对未经定点从事生 猪屠宰活动,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 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处罚;265.对生 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相关制度, 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屠宰生猪不遵守 操作规程、技术要求、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 品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政处罚;266.对出厂(场) 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 产品的行政处罚;267.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 入其他物质的行政处罚;268.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政处罚;269. 对为违法生猪屠宰相关活动提供场所的行政处罚;270. 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超出限定区域销售生猪产品的行 政处罚;271.对屠宰技术人员未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 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上岗的行政处罚;272.对未取得农 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273.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 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274.对委托未取 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 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275.对农 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276.对采购、 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 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行政处罚;277.对出厂销 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 药的行政处罚;278.对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 书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279.对不召回依法应当召 回农药的行政处罚;280.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 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 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281.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 可证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282.对经营假农药的行政 处罚;283.对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行政处罚;284.对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 继续经营农药的行政处罚;285.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 质农药的行政处罚;286.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 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287.对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行政处 罚;288.对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 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行政处罚;289.对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290.对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291. 对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 农产品、饲料等的行政处罚;292.对未将卫生用农药 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政处罚;293.对不履行农药 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294.对境外企业直接在 中国销售农药的行政处罚;295.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 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 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296.使 用禁用的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297.对农产品生产 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 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 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行政处罚;298.对伪造、变 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299.对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招聘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 动人员的行政处罚;300.对通过审定、引种备案、登 记和认定的品种,其包装标识不按照规定印刷的行政 处罚;301对通过审定但不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的农作物 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行政处罚;302.对以收容救护 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303.对 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或将从境外引 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行政处罚;304.对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生动物及其制品制 作食品和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 物及其制品的行政处罚;305.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 具的行政处罚;306.对拒绝、阻挠农业农村部门依照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在接受监 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307.对农村村民未经 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 宅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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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强制 |
以下是行政强制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共25条)1.对 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行为的行政强制;2. 对不履行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 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 装物、容器等义务的代履行;3.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政强制;4.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 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造成水污染逾期不采取治 理措施的行政强制;5.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农用地严重土壤污染的,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行政强制;6.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的查封、扣押;7.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有 关的资料、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工具、设 备,查封生产经营场所;8.对违规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或调运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查封; 9.对无证蚕种的封存;10.扣押农机事故后企图逃逸的、 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者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 书、牌照、操作证;11.扣押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12.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13.查 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 设备和建筑材料;14.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 关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15.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 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16.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查封、扣押;17.查封、 扣押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 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 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18.查封、扣押 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19.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接种,未按要求开展种用、乳用动物疫 病检测,未按规定对饲养的犬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未按规定清洗、消毒运载工具的代履行;20.查封、扣 押违法生产饲料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工具、设施设备,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21.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 的场所、设施,扣押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 和设备;22.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23.强制拆除 拒不改正非法使用的渔业船舶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24.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工具、设备及运输工 具,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25.查封、扣 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查封违法生产、 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广安市前锋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清单 (2022年本)》 |
区农业 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执法大队 |
0826- 697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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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公开 事项 |
法治政府 建设 |
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行政规范 性文件 |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
区农业 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信息形成或者 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 |
政策法规 股 |
0826- 697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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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 | 办理结果 |
□行政规范 性文件 |
《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 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46号) |
区农业 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办理复文形成 之日起1个月内 |
办公室 |
0826- 697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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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政策解读文件 | □行政法规 □规章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 第九条 (川府发(2025)4号)第六十九条 |
区农业 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公开事项信息 形成或变更之日 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 |
各股室 (站、所) |
0826- 697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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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动态 | 本部门重要工作动态、机关党建、公示公告等其他信息 | □行政法规 □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农业农村法律法规 |
区农业 农村局 |
政府网站 | 适时公开 |
各股室 (站、所) |
0826- 6970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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