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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9-30 15:09
  • 来源: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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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指导本院各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对广安市前锋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管辖内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依法审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三)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四)依法审理本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提起再审的案件;

(五)指导本院各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

(六)负责人民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队伍管理、培训、教育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七)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八)开展法制宣讲和巡回审判工作,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

(九)做好大调解工作,并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十)承办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2017年的主要工作

(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把维护安定、促进发展扛在肩上。严惩各类刑事犯罪,受理刑事案件119件,审结114件,结案率95.80%,判处监禁刑70人次、非监禁刑56人次,收缴罚金158.69万元。妥善审理民商纠纷,受理民商事案件1870件,审结1796件,结案率96.04%。立足工业强区,统筹兼顾就业、环保和社会稳定等中心工作,有序推进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集中开展行政审判,受理行政案件478件,审结451件,结案率94.35%。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41件,占实体判决案件的33.61%,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力破解执行难题,受理执行案件750件,办结701件,执结率93.47%。依托信息网络,以“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为核心,以“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为补充,发出查询指令12060余条,快速实现对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的“一网打尽”。集中精力抓好专项行动,全力开展全省联动的“执行大会战”、全市法院“金剑行动”,合力解决执行难题成果显著。

(二)努力推进司法改革,把落实权责、提质增效绷在弦上。司法责任制改革蹄疾步稳,完成法官员额制改革,24名员额法官通过遴选获得审判资格,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成效明显,发挥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区划优势,涵养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良好生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坚持维护和谐文明婚姻家庭关系,加强诉前诉中调解力度,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积极践行司法为民,把顺应民意、满足民需放在心上。在司法服务中突出便民为民理念,规范服务窗口,提升服务质量。充分利用12368诉讼服务热线,实行网上立案、网上接访,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加强涉民生案件审理执行力度,推进绿色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需求,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美丽前锋提供法律支持。服务大局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围绕和谐稳定大局,加强诉非衔接,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四)着力夯实司法根基,把强基固本、从严治院抓在手上。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四对照四提升 做忠诚卫士”等专题教育活动。加快基层基础建设,稳步推进审判业务用房建设,基本完成主体及内外装修,同步实施信息化工程。用好执纪监督从严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定不移反对“四风”。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深入开展“一党章两准则四条例一规则”学习活动,观看廉政教育警示片,筑牢干警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五)努力深化司法公开,把接受监督、树立公信落在行上。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积极配合市、区两级人大开展的专题调研工作,向区人大调研组专题汇报刑事审判工作,向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先后专题汇报司法改革工作及上半年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开启视频直播庭审,建立司法公开第四大平台,全年在互联网上直播庭审33件,裁判文书上网3000余件,应上网率达100.00%,审判执行重要节点的司法公开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部门概况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属行政机关,无二级预算单位,内设14个机构。2017年截至年底有编制68人,其中行政编制63人,工勤编制5人。实有人数58人,其中行政编制54人,工勤编制4人。

三、收支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本年收入合计2408.7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408.72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图1:收入决算结构图)

2017年本年支出合计1513.7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89.12万元,占65.34%;项目支出524.63万元,占34.66%;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2017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894.97万元。

(图2:支出决算结构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2408.72、1513.75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1195.54、300.56万元,增加49.63%、19.86%。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我院经开区法庭修建拨款收入及信息化建设拨款收入。

(图3: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13.7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增加300.56万元,增加19.86%。

(图4: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变动情况)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513.7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5万元,占0.10%;公共安全支出1362.42万元,占9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1.33万元,占4.71%;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8.88万元,占1.91%;农林水支出6.82万元,占0.45%;住房保障支出42.8万元,占2.83%。

(图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款)信访事务(项): 支出决算为1.50万元,完成预算100%。

2.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 支出决算为839.29万元,完成预算94.26%。未全额完成预算的原因是部分账务未及时拨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 支出决算为523.13万元,完成预算48.30%。未全额完成预算的原因是信息化建设未达到工程进度,还有经开区法庭修建才开始,款项无法拨出。

4.公共安全支出(类)其他公共安全支出(款)其他公共安全支出(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未全额完成预算的原因是经开区法庭修建才开始,而这笔款项是经开区法庭修建的中央专款,未达进度款项无法拨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支出决算为71.33万元,完成预算100%。

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28.88万元,完成预算100%。

7.农林水支出(类)扶贫(款)其他扶贫支出(项):支出决算为6.82万元,完成预算100%。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为42.8万元,完成预算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89.11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739.3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145.1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524.62万元,其中:

办案业务经费338.4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及其他资本性支出186.13万元,主要包括:对个人及家庭的补助、办公设备购置,专业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等。

七、“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60.24万元,完成预算67.23%,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约,公务车运行维护费和接待费少于预算数。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57.39万元,占95.27%;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2.85万元,占4.73%。具体情况如下:

(图6:“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结构)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7.39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35.60万元。因我院原有两辆执法执勤车辆已达报废年限和标准,经国资办批复后报废。用于新购置两辆执法执勤用车。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1.79万元。主要用于执法办案等所需的执法执勤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5.07万元,下降8.83%。主要原因是实行公车改革减少公车数量,同时制定完善的车辆管理相关办法,实行定点加油、维修、洗车等以降低成本;实行严格的公务用车出行审批办法,减少不必要的公务用车出行,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3.公务接待费支出2.85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检查、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156批次,555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共计支出2.85万元,具体内容包括:接待省高院及中院领导考察及指导工作、接待周边兄弟法院对审判法庭建设、审判法庭信息化及审判业务考察学习、行政审判集中管辖后对行政审判工作的考察调研、其他日常业务接待等。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减少0.52万元,下降18.25%。主要原因是进一步严控公务接待管理,厉行节约,以减少公务接待费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我单位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支出。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79.59万元,比2016年增加234.43万元,增长61.76%。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7辆,特种专业技术车辆1辆。固定资产合计648.75万元。

(四)预算绩效情况

1.绩效目标管理情况。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运用较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区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整体支出项目开展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财政资金2408.72万元,覆盖率达到100%,总体评价区法院2017年财政拨款支出绩效为“良好”。

2.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开展情况。

2017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得分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得分

部门决策(25分)

目标任务(15分)

相关性(5分)

5

明确性(5分)

5

合理性(5分)

5

预算编制(10分)

测算依据(5分)

5

目标管理(5分)

4

综合管理(30分)

专项资金分配时限(2分)

省级财力专项预算分配时限(1分)

1

中央专款分配合规率(1分)

1

中期评估(2分)

执行中期评估(2分)

1.5

绩效监控(5分)

预算执行进度监控(2分)

1

绩效目标动态监控(3分)

2

非税收入执收情况(2分)

非税收入征收情况(1分)

1

非税收入上缴情况(1分)

1

资产管理(6分)

资产管理信息化情况(2分)

2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情况(2分)

2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2分)

2

内控制度管理(2分)

内部控制度健全完整(2分)

1

信息公开(6分)

预算公开(2分)

2

决算公开(2分)

2

绩效信息公开(2分)

2

绩效评价(5分)

绩效评价开展(2分)

1

评价结果应用(3分)

2

部门绩效情况(45分)

履职成效(20分)

部门特性指标

17

 

 

 

 

 

 

可持续发展能力(15分)

重点改革(重点工作)完成情况(5分)

5

科技(制度、方法、机制等)创新(5分)

4

人才培养(5分)

4

满意度(10分)

协作部门满意度(3分)

3

管理对象满意度(3分)

3

社会公众满意度(4分)

4

3.部门自行组织绩效评价开展情况。

区法院对2017年4个项目开展了绩效评价,包括档案数字化、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经开区法庭建设、司法救助,涉及财政资金669.5万元,总体评价得分为85分,存在的问题:一是具体业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二是对项目实施监控不够严密。下一步改进措施:一是完善项目业务管理制度,做到“一项目一系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监控,确保项目资金安全的同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017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得分表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得分

(20分)
项目决策

(10分)
科学决策

必要性
(政策依据)

5

5

可行性
(政策完善)

5

5

(10)
绩效目标

明确性

5

 

5

合理性

5

5

(10分)
项目管理

(7分)
资金管理

资金分配

3

 

3

资金使用

4

 

2

(3分)
项目执行

执行规范

3

 

2

(特性指标70分)
项目绩效

(20)
项目完成

完成数量

5

3

完成质量

5

3

完成时效

5

3

完成成本

5

3

(50分)
项目效益

经济效益(可选项)

40

5

社会效益(可选项)

9

生态效益(可选项)

1

可持续效益(可选项)

6

公平效率(可选项)

8

使用效率(可选项)

7

服务对象满意度

10

10

总分

85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9.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法院(包括各专门法院)的基本支出。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法院(包括各专门法院)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法院方面的支出。

10.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1.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其他医疗保障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医疗保障方面的支出。

12. 城乡社区支出(类)国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款)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项):指反映地方人民政府在征地和收购土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支出。

13.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6.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7.“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二、附件

表Z0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公开1表)

表Z01-1、收入决算表(财决公开1-1表)

表Z01-2、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1-2表)

表Z02、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财决公开2表)

表Z03、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公开3表)

表Z04、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表)

表Z04-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财决公开4-1表)

表Z04-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2表)

表Z04-3、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3表)

表Z04-4、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4-4表)

表Z05、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5表)

表Z05_1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5-1表)

表Z06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表(财决公开6表)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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