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广安市前锋区2025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编制形成《广安市前锋区2025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广安市前锋区龙塘街道立石村5组、金寺村7组。
共计征收集体土地14.8983公顷(其中农用地14.1727公顷、建设用地0.2820公顷、未利用地0.4436公顷)。具体征地范围、面积以省人民政府批复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该项目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项目,拟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前锋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等规定,征收农用地按《前锋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补偿标准为44100元/亩(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24〕42号)所列标准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本次征地涉及应安置的人员实施货币安置或养老保障安置。拟对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政策规定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对不符合社会保障安置条件人员按照《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标准实行货币安置。同时对符合参加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条件的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按现行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二)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住房安置拟采用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具体按《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规〔2024〕1号)规定标准执行。
经调查确认的房屋结构、面积、补偿标准、补偿费用、享受安置房还房人数、还房面积及坟墓等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由具体实施拆迁单位龙塘街道在被征地所在的街道、村、组通过网络、张贴布告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签订相应的补偿安置协议。
五、其它事项
(一)《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广安市前锋区2025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后,依法婚嫁迁入的农业人口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人口,享受安置。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由土地征收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土地征收部门: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电话:0826—2883957。
(三)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7月12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或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到龙塘街道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前来办理的,将按前期调查确认和本公告公布的事项认定登记。
(四)本公告期满,将由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龙塘街道,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