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四川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劳务派遣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决定开展2024年度年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一)2024年12月31日前取得前锋区发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和在区人社局备案的劳务派遣分公司。(2024年新成立(或备案)的公司不纳入本次年审范围。)
(二)2024年12月31日前在前锋区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在前锋区备案并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三)2024年(以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前,经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年检要求
(一)劳务派遣机构:无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
1.擅自变更许可证登记事项的;
2.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的;
3.现有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数量不合规定的;
4.从业人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
5.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有欺诈行为的;
6.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7.资不抵债,无法维持正常运作的;
8.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歇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9.上报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人力资源数据的。
对于发现以上情形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认定为不合格:
1.连续两年未开展培训;
2.发布虚假招生培训简章或广告的;
3.未办理或出示已失效的相关证件或财政票据的;
4.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5.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或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6.拒不接受实地评估或实地评估为不合格的;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或注册内容有变更未办理相关手续而继续办学的;
8.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发生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大安全事故的;
10.未及时按规定参加本次检查评估的。
11.对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变动导致联系不上,或不接受年检的,视同自动申请注销办学许可证。
对于发现以上情形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材料报送
(一)劳务派遣机构:
1.劳务派遣许可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2.总公司以及子公司、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1)公司简介;
(2)2024年的公司财务情况;
(3)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订立合同、参加工会等情况;
(4)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5)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6)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和用工岗位的情况;
(7)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4.2024年度财务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5.提供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6.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情况(附2024年11-12月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领取凭证复印件);
7.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附2024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11-12月参保凭证);
8.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以抽查方式检查)。
9.劳务派遣职工名册;
10.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图片;
11.公司一整年无业务的需要附一份无业务的情况说明,法人签字盖章。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检报告书》(见附件1);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3.总公司以及子公司、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4.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属自有场地的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属租赁场地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验原件留复印件;
5.3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学历、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2024年第四季度机构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7.2024年度财务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8.公司一整年无业务的需要附一份无业务的情况说明,法人签字盖章;
9.对获准经营“人才培训、劳务培训”等培训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兼职教师资料、教室或相应教学设施证明、已开展的培训项目总结及拟开展的培训项目计划;
10.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劳务派遣、人才租赁或派遣”等人力资源外包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需提供相关劳务派遣服务协议,验原件留复印件;
11.对获准经营或者已经开展“网上职业介绍、人力资源信息网络服务”等网络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需提供电信服务与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服务设备证明、专职网络信息工程技术人员资料;
12.对获准经营“人才测评”业务的,需提供测评技术或软件证明、相应的测评设备证明、专职测评人员资料。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2);
2.年度自查报告。各学校应在“年检内容”中所列项目逐一进行对照检查,并形成书面年度自查报告,包括办学基本情况、办学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以及下一年度工作打算等;
3.办学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4.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5.学校场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明,自建教室、校舍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教师、教学管理等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技能等级证、教师上岗资格情况的原件及复印件(附教师上课图片);
7.本年度培训学员花名册和办证名册;
8.2024年度学校年度财务报告,验原件留复印件;
9.2024年度学校的安全措施及安全情况(附图片)。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准备年检资料,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汇总,提供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对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虚假年度年检资料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相关情况抄送区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
(二)各机构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交以上资料。报告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提交地址:前锋区人社局418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禹莹0826-2889950
广安市前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25日